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湾沚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1-22 09:37 作者:区政务公开室来源:湾沚区人民政府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芜湖市湾沚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2025116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121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湾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区司法局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职责,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内部法律顾问原则上从本单位公职律师中选任,外聘法律顾问从法学专家、律师中选聘。

    区政府内部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区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和首席法律顾问。

    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2年,连续聘任的应当重新履行聘任程序。

    第六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本区区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七条  遴选法律顾问,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任单位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征集申请担任法律顾问的人选或单位,并对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征集人选或单位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聘任单位在统筹专业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聘人选,区政府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审查后提出拟聘人选或单位建议,报区政府审定;

    (三)拟聘人选或单位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确认为法律顾问。

    第八条  聘任单位应当与外聘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聘请律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区司法局代表区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民商事行为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参与草拟、修改、审核、评估、论证以区聘任单位名义签署的协议;

    (六)根据需要参与区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

    (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法律规范和政府业务学习,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提供专业严谨、务实可行的法律意见或者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聘任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八)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九)其他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办理聘任单位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形式包括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文件、参加会议、参与论证、提供口头法律意见等。

    书面法律意见应当由法律顾问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口头咨询意见的,应当及时形成工作记录留档保存。

    第十  聘任单位应当从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外聘法律顾问评优、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外聘法律顾问考核采取量化评分与其他考核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聘法律顾问提交年度述职报告作为自我考核材料,聘任单位结合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形成最终考核评价结果。一般每年考核一次。

    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60分以上不满90分)、不称职(60分以下)。对考核不称职的,应另行指派律师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2次(含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聘任单位的工作任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  聘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费用。所需经费在各单位部门预算综合定额中列支,需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区司法局的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聘请法律顾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724日印发的《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芜政秘〔201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芜湖市湾沚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指


    附件

     

    芜湖市湾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

    考核评价指标

     

    外聘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每项考评内容扣分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职责履行评价(30分)

    1. 无正当理由缺席通知参加的会议或者活动的,一次扣10分;

    2. 未按照要求,对受委托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他涉法文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论证意见的,一次扣10分;

    3. 未在聘任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一次扣10分;

    4.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委托事项的,一次扣10分;

    5. 未按要求提供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等案件办理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

    6. 未按要求提供法律体检、学法授课、法宣传服务和课题研究成果的,每缺一次扣10分;

    7. 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酌情扣分。

    服务质量评价(30分)

    1. 受托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10分;

    2. 受托审查的行政机关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重大法律、经济风险,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10分;

    3. 指导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违法被复议机关或被人民法院判决纠错的,一次扣10分。

    4. 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

    执业规范评价(20分)

    1. 未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造成灭失的,扣20分;

    2. 未建立工作档案、未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10分;

    3. 被聘任单位约谈后,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一次扣10分;

    4. 因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

    工作纪律评价(20分)

    以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性宣传或者招揽业务的,一次扣10分。

    加分项目(20分)

    1. 创新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省级、市级会议上交流的,每次分别加20分、10分、5分;

    2. 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

    上述扣分项目,行政机关未按照外聘法律顾问的指导意见办理而导致违法的,不予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