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各单位: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已经2024年12月23日区政府党组第8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1月6日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
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安排部署,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智慧,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重要工作安排的重大举措;
2.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等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汇报、报告等;
4.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要行业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行政区划调整等;
5.涉及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季度经济形势分析及下步重点工作安排,全区招商引资政策制定及调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乡村振兴、污染防治、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6.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7.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
8.区属企业集团层面国有股权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
9.党中央、省委、市委及区委巡视巡察、审计、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10.其他需要由区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2.区政府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正职的拟任免人选;
3.区政府督查激励和问责,以及由区政府决定的嘉奖、表彰等;
4.研究区纪委监委对区政府组成部门、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且需区政府提出建议意见的;
5.其他需要由区政府集体研究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由区委、区政府联合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项目,由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项目;
2.全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3.国家、省、市战略和规划确定在我区实施的重大项目;
4.涉及全区重大产业规划布局调整且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
5.区政府以直接、间接、项目、非项目融资方式建设的投资规模2000万元(含)以上重大项目,以及引起普遍关注涉及重要民生的区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6.涉及邻避问题存在重大稳定风险隐患的项目;
7.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重要投资协议及其他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区级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草案;
2.区级财政预算之外拟追加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事项;
3.其他应由区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与执行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期工作,由区政府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部门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认真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由提请集体讨论的区政府部门按程序提请区政府研究;区政府办公室依据《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中共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提请区政府集体决策。
第六条 区政府决策一经作出,班子成员和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区政府集体决策后,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提请区委讨论决定。
第八条 决策事项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完成期限、具体内容和执行效果等,及时报告决策执行进展情况。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反馈上报。
第九条 区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区政府将组织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督查等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的,限期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