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南陵县红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皖芜湾交罚〔2023〕100028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27日23时15分,车号为黄皖B39520、鲁R876B挂牵引车行驶经过 G329上行K55 + 280处,经芜湖市湾沚区交通运输局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自动报警提示该车超限运输,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到芜湖市湾沚区G329芜湖超限超载检测站接受处理。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限重为49吨,实际总重69.795吨,超限 20.795吨,超限率42.44%,预检车速为70km/h。芜湖市湾沚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贾宏祥、汪辉通过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核实,该车为南陵县红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该违法行为有壹份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截取照片、叁份动态称重仪检测合格证书、壹份途经动态称重仪视频等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G329芜湖超限超载检测站
邮编:241100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0553-8522022
上述文书已张贴在我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的办公地址(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G329芜湖超限超载检测站)大厅公告栏,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同时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芜湖市湾沚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