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关于《湾沚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村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湾沚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湾沚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以书面、来电或邮件的方式反馈至湾沚区农业农村局。
征集时间:2023年8月21日起至9月21日止。
征集方式:欢迎广大市民通过书面、来电或邮件等渠道积极参与。
联系地址:湾沚区农业农村局(芜湖市湾沚区行政二号楼5楼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联系人:姚斌
电 话:0553-8819368
邮 箱:113203254@qq.com
芜湖市湾沚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1日
湾沚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建房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因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迁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采取集中建设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开展宅基地及建房日常动态巡查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区自规分局负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 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区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指导,负责建房工程的质量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指导工作,指导村民建房风貌设计。
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区文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生态、完善功能、综合防灾等原则,编制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居民集中点和统建房建设点,满足城市规划区内和撤并搬迁类村庄农户的住房需求。
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审批、后用地,相对集中、节约用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村庄分类布点规划的要求,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从严控制宅基地和建房规模。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核、镇级审批、区级备案”的程序进行。申请宅基地与户籍管理之间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要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科学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严把农村建房户申请资格。
对自身没有安全住房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情况下新建住房。
对原住房经认定为C、D级危房,或现有住房整体风貌与《芜湖市湾沚区村庄风貌提升导则》要求不符,在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拆除重建。
对社会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个人等采取租赁、入股、自营等方式,满足村庄建设发展规划的,可以在经批准的宅基地上进行民宿、农家乐等农房改建、新建、扩建,并应具备停车场、充电桩等基础配套设施。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村民新、改、扩建住房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技术规范。农村住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明确住房建设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距离、日照间距等规划管控指标。
鼓励建房户优先选用《芜湖市农房设计图集》或区住建部门编印的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进行建房;农村住房建设风貌要突出区域风貌特点、文化特征,新建的农村住房应当满足改水、改厕、人居环境改善等要求;鼓励新建农房按照《安徽省农房设计技术导则》要求,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和新型建筑材料;鼓励建设装配式农村住房。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和监管,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做到受理及时、审批规范、严格监管。
第七条 建立动态巡查制度。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行为的日常巡查工作,实行“分片巡查、定村到人、责任考核”的动态巡查机制,及时掌握违法建设情况。区自规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文物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各自职能范围的巡查指导工作。
第八条 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村级组织、镇人民政府发现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建立区自规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和联动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做到对违法用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第九条 在集镇、村庄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严格责任追究。对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依法追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规分局、区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芜湖市湾沚区村庄风貌提升导则》
附件二: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