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关于《芜湖市湾沚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2 16:17信息来源: 湾沚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区政务公开室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我局起草了《芜湖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5月22日-6月22日

征集方式:广大市民可以通过邮箱、电话等渠道积极参与

部门:湾沚区住建局住房保障股


邮箱:171173851@qq.com。

联系人:房英婷   

联系电话:0553-2332380

区住建局

2022年5月22日

 

附件

 

芜湖市湾沚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着力缓解在本区工作居住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22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湾沚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住有所居、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租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新市民、青年人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稳、租得好

)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区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000套以上,2022年底前至少建设筹集2380套、2023年至少建设筹集800套。到2025年,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三)保障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等盘活存量的方式,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任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二、对象标准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供应对象为本区无房居民,主要供应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

本区无房是指本人、配偶在芜湖市湾沚区名下无房。

(二)户型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放宽面积标准。小户型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同时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设定。针对不同建设方式、不同项目,分类确定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项目成本、区域供需、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评估确定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享受的政府补助、低息贷款、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等优惠,应在租金定价中相应体现。开发区航空产业园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具体准入条件、租金标准。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三、政策支持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提出的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等支持政策,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具体化。

土地支持政策

1.加大土地供应。经市政府同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比例不低于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区政府对辖区内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运营管理。

(二)补助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现有经费渠道的补助资金支持,省级配套安排奖补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全面落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

(三)金融支持政策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3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发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4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税费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供电企业在用户用电报装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居民峰谷电价。

(六)简化审批流程

各单位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公布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开通绿色通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予以合并。落实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

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二)强化项目认定

1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实行项目认定机制。由建设主体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对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营管理方案。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建设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分别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各

项支持政策。

2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必要的建设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材料、土地房屋权属材料、新建项目建设方案(含可行性分析)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规划、建设、分配和运营企业管理等材料。

3项目投资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由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相关部门落实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4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三)规范项目管理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完善各单位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建办标〔202119 号)有关规定,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管委会区航产中心、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资源局、区税务局、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供电公司、区自来水厂、区中燃公司、区宜居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及全过程监管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开发区管委会、区航产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结合我区实际,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衔接好国家住房保障三房体系,落实好各类支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性资金和税费减免。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商改租、工改租等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对违法改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宣传横幅、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严格目标考核

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区政府对各相关单位建设筹集、审批认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等工作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芜湖市湾沚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表

3.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附件1

 

芜湖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后向前(区政府

副组长:王邦春(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文昌(区航产中心主任

陶天明(区住建局局长

 员:钱嗣旺(开发区管委会)

 斌(区航产中心)

孙家华(区住建局)

        范幸星(区发改委

          教育局

张金虎(区公安   

 睿(区财政局国资委)) 

吴秀阳(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建投公司))

张先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张小飞(区人社局)

 寅(区城市管理局)

戴留根(区市场监管局

程亚男(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潘明水(区税务局

李元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张成龙(区供电公司

 飞(区自来水厂)

谢保九(区中燃公司

 欣(区宜居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管委会王邦春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样张)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或四至范围

 

项目类型

□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存量闲置房屋建设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    

土地取得方式

□出让    □租赁    □划拨    □其他:         

建设单位性质

 

规划用地性质

 

项目总投资

亿

资金筹措方式

 

规划用地面积

 

保租房建筑面积

m2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m2

保租房套(间)数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开工(预计)时间

/月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月

承诺事项

我单位承诺,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和供应,不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项目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我单位将全面履行出租人各项责任,确保项目规范、安全运行,接受市、区房管部门和街道(乡镇)指导、监督和检查。

 

单位名称:(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样张)

证书编号:20XX-XXXX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政务办秘〔2021117号)有关规定,现认定                       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或四至范围

 

项目类型

 

建设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运营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土地性质

 

土地面积

m2

项目总建筑面积

m2

项目总投资

亿

保租房建筑面积

m2

保租房套(间)数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m2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开工(预计)时间

/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

租金要求

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XX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XXXXXXXX

(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申报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