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湾沚区2023年度住房保障年度复核和新增申报工作的公告
为了保证我区2023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加快改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公告如下:
一、年度动态复核
(一)复核对象。
2022年享受湾沚区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补助的在保家庭。
(二)复核制度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安、不动产、民政、人社、各镇政府及社区等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户籍、房产、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进行动态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调整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依据。
实行动态管理,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户籍、房产、车辆、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对已过世、购房、购车、收入超标、户口迁出本区、已拆迁安置等的原保障对象,建立退出机制,不享受租赁补贴和租金补助。
租赁补贴、租金补助的发放严格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好档案管理,实现数据化管理工作。
分档补贴,精准实施保障,实行先租后补。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按年发放租赁补贴。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租住市场住房的,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人均10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7元/月/平方米;自有住房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按保障家庭户籍人口数计算,未达标的按实补差。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月补贴金额=月租金x补贴系数。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85;享受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家庭补助系数为0.80。
(三)审核程序
为达到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杜绝虚假现象的产生,区公安、财政、民政、房管、人社及湾沚镇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在保障对象申请租赁补贴或者租金补助以及复核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共享,区民政、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审核申请对象收入、社保、车辆、学历及相关补贴等情况。建立健全租赁补贴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管机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四)复核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由申请人主动到社区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动情况,填写复核表,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为不符合条件自动放弃。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授权区住房保障部门查询个人信息。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级租金补助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户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廉租保障中“户”的概念是指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薄中人口数,但不包括因其它原因的临时挂靠人员,一般包括夫妻、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申报对象本人符合保障条件的,户内父母或子女已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有房、车或收入超标等,户口未迁出户主户口薄的,可不作为保障对象。集体户口薄中人员可视为单独户。以往年度动态复核参照执行。
(五)动态复核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湾沚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动态复核表》或《湾沚区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动态复核表》、《信息比对表》及《入户调查表》。
2、户内人员户籍、婚姻等材料。
3、户内人口的收入材料。低保对象提供低保证复印件;低收入对象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保障对象需提供由人社局出具的收入信息;已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未退休的保障对象需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4、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提供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有关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在校证明、病例等。
(六)、动态复核时间安排
1、租赁补贴时间安排
3月1日——5月15日:各镇及社区对保障对象进行初审、复审(含租金补助、租赁补贴)并公示。
5月18日—5月29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公示。
6月1日——6月30日,对审核通过的对象予以发放补贴。
2、租金补助时间安排
6月1日——9月30日:各镇及社区对保障对象进行初审、复审(含租金补助、租赁补贴)并公示。
10月1日—11月30日,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公示。
二、新增申报工作
(一)申请条件
1、实物配租
在优先满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我区住房保障覆盖面,凡有住房需求的其他人员均可申请租用公租房。
2、租金补助
本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持有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或者低收入证明;已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按时缴纳租金。
3、租赁补贴
1、本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应当在本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含)以下,且家庭成员持有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符合租房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将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收据)等有关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对因患有疾病、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形,考虑到便于照顾或就近就医等因素,需与亲属共同居住、不便在市场租房的部分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由所属街道、社区实地走访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联合核实后,可以不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在满足本地区申请租赁补贴其他条件情况下,予以租赁补贴保障。
依据《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规定,将优抚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优先配租。
(二)、申请方式
1、实物配租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按家庭单位携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孤、老、病、残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等材料前往区宜居公司受理平台申请,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开发区企业到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平台申请;
开发区以外的企业携带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保机构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到区宜居公司受理平台申请;
2、租金补助
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孤、老、病、残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民政部门认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及租金缴付凭证,至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住房保障受理平台申请。
月租金补助金额=(家庭实际配租面积-现自有住房面积)×租金标准×补助系数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85;
符合城镇低收入标准而不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8;
3、租赁补贴
本区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租住市场住房的家庭,以户主为申请人携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孤、老、病、残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民政部门认定),至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住房保障受理平台申请,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租赁补贴按保障面积与家庭自有住房面积之差发放:
租赁补贴(元/户、月)=(保障面积-现自有住房面积)×补贴标准。
其中:保障面积=保障标准(15㎡/人)×家庭人口数;
补贴标准: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
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实施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城区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等工作,严把审核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报尽保。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区宜居公司:0553-2332388(实物配租)
区房管局住房保障科:0553-2332380(租赁补贴)
湾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