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重点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2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
《区重点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重点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已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湾沚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3年1月20日
区重点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处党组、股室和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组统一领导.股室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相关要求,制定区重点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齐抓共管”是指形成党政领导干部全面负责,工程股室监管、其他股室协同监管,参建企业和全社会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失职追责”是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第二章处党组职责
第三条 处党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三)加强领导班子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四)加大科室和人员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和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组学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处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处综合管理股,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督促各有关股室及全体职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七)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检查督促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四)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调研,指导推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指挥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六条 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处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股室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二)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股室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股室抓
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督促分管股室履行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加强分管股
室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四)组织分管股室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
(五)分管股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及时
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七条 股室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本股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三)严格落实本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专项行动、应急预案,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加强对本股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五)全面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狠抓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整改,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
(六)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所管理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及时组织召开项目安全生产会议,传达、宣贯上级及我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工作部署等,推动项目安全组织保障体系的运行。
(三)监督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施工等落实,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对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与落实以及现场安全防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督促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项目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五)严格依据合同条款,追究项目施工、监理方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违约责任。
(六)参与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 处其他工作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据各岗位工作职责,履行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章责任管理办法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处领导小组及各股室
要对照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到人,严格实行目标考核奖罚。
第十一条 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指导工程参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股室要及时研究,实行本级督办;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督查巡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邀请安全专家组成安全生产巡查组,不定期对各工程开展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向处党组进行述职,处党组要将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责情况进行通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处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协调整合各股室力量,形成党组统一领导、股室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促进安全生产与工程建设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建立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以处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股,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督促各有关股室及全体职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六)依照有关规定,咨询、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七)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贯彻、学习、落实党中央.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关于安
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指示。
(二)通报全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
生产重大问题、规律、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及对策、措施。
(三)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处管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四)指导、协调、解决各股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督促各相关股室协作配合,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各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稳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落细。
第四条 处主要领导原则上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股室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相关股室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及时收集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资料,按要求参加、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做好会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五条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主要包括;
(一)检查各项目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设备配备情况以及资质等级情况;
(二)检查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运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情况;
(三)检查各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专款使用情况;
(四)检查各项目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五)检查各项目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和执行情况
(六)检查各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七)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和安全防护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八)《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各责任主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稳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落细。
第七条 专项督查,日常自查由项目部、监理单位负责,随机抽查由处各工程股室负责,频次自定,专项督查由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考核挂钩,随机抽查在建工程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处党组会议研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