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市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销售者在食品销售环节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工作,督促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智慧化追溯系统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拟草了《芜湖市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本试行规范”)。现对“本试行规范”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9月22日公布的第60号令《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8日印发的《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准压缩企业主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主体责任。本部门组织人员研究汇总往期发布的各类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有关进货查验义务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方便食品经营者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时方便基层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政策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1〕16号),以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决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皖农质〔2022〕10 号)《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通知》(皖市监食流〔202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主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目前,许可证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的类型不同,许可证的样式也不同,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还有小作坊登记证等。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种类则更多,且多数散落于食品类规范性文件之中,不利于基层学习、执法和日常监督检查中使用。因此,进一步梳理汇总并规范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方便监管人员系统掌握和开展监督执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定“本试行规范”。起草阶段,起草部门反复研究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12部法规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草拟初稿。2022年9月13日起草部门通过易政网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局相关职能科室征求意见,收到并采纳2条修改建议;2022年9月15日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修改建议;2022年10月18日,召集部分县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监管负责人及12户不同规模食品销售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收集并采纳2条修改建议。考虑到“本试行规范”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较多,监管新要求不断变化,故暂定本规范为试行规范,有效期二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变化情况,再视情修改或制定新的规范。
四、重点条款解读
(一)精准罗列“证照”种类。
“本试行规范”第五条食品销售者采购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供货者为食品生产者的,销售者应查验的资质证明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供货者为食品销售者的,销售者应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等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按供货者类型以及产品类型不同,分别查验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特殊食品经营者还应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材料;生产者为食品小作坊的可以查验本年度或上年度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
“本试行规范”第八条 食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查验的资质证明为营业执照或电子营业执照(含社会信用代码),其他种植户、养殖户自然人供货的,查验其身份证复印件;应查验的合格证明主要为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精准履行主体责任。
“本试行规范”通过对食品、食用农产品采购者需要查验的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进行一一列举,同时对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内容详细归纳,方便食品销售者对照明细,更加准确地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义务,精准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
(三)精准规范记录内容。
“本试行规范”将食品销售企业和食品批发企业依法应当进行记录的内容整理形成《芜湖市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芜湖市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台账》供食品销售者参考使用,让市场上“五花八门”的记录文本得到统一规范,并以条目式台账将食品销售企业所需要履行的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内容精准规范,让记录内容一目了然,方便经营者更好地履行查验记录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