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日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芜湖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芜发改收费[2017]493号)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