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沚区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23-07-24 17:43信息来源: 湾沚区城市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区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范和处置因汛期、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城市内涝灾害突发事件,保证城市内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因城市内涝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省突发事件应对和防汛、排水防涝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芜湖市湾沚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芜湖市城市排涝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等文件,结合湾沚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湾沚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排水防涝及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城市排涝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军民结合、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城市排涝工作应服从于城市防汛工作总体部署。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城市排涝指挥部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排涝指挥部。指挥部下设1个办公室7个专项工作组。

2.1.1 城市排涝指挥部组成

城市排涝指挥部由分管副长担任指挥长;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新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湾沚镇政府、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气象局、水务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区航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交警队、消防救援队、铁办区机场公司、区融媒体中心区数据资源局、芜宣机场分管负责人及区自来水厂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湾沚区分公司中国移动芜湖分公司、中国联通湾沚区分公司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湾沚镇、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职责见2.1.3

2.1.2 城市排涝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湾沚区建成区城市排涝工作,拟订城区城市排涝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城市排涝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落实防指城市排涝工作的部署及下达的任务,组织协调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城市排涝工作。

2.1.3 办公室及专项工作组职责

1办公室职责:及时收集、掌握雨、水、灾情、抢险救灾信息;传达城市排涝指挥部城市排涝指令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城区排涝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制定和实施排涝应急预案;组织、指导、监督汛前排涝设施检查维护工作;组织、指导级排涝机动抢险队的组建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受涝地区开展排涝。

2预警预报组:由气象局牵头,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配合,保证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及宣传的力度。

3排涝抢险组: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开发区管委会、湾沚镇、区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区航空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等参加,全面负责城市排涝工作。

4抢险救援组:应急管理局牵头,水务局、消防救援队参加,负责抢险队伍的统一调配,协调解放军、武警及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援。

5社会管控组: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负责社会面治安、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等管控。

6运输保障组: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交警队)参加,负责保障物资通道畅通,通航水域航运安全,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做好救援保障。

7应急保障组:区住建局牵头,发改委区经信局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燃气公司等参加,负责组织电力、燃气、供水、通信设施抢修。

8舆情监测组: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参加,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加大宣传

2.2 排涝应急队伍

各成员单位应成立各自的排涝抢险应急队伍,城市排涝指挥部全面协调和指导排涝应急抢险工作,并负责全排涝抢险队伍的统筹调度工作。

成员单位应明确负责排涝应急抢险工作的组织、单位或企业,建立各自的排涝应急抢险指挥体系,并报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单位要做好排涝应急抢险所需设备、物资的储备和各项准备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加强城市内涝信息共享,建立城市内涝风险预警联合会商制度和预警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气象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及时报送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为排涝预警发布和排涝抢险工作预留充足时间。

3.1.2 排涝水系及泵站运行信息

汛期,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随时将排涝水系水位信息、节制闸开闭情况及闸内外水位信息报送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沿江排涝泵站开机运行后,泵站管理单位应根据要求将开机情况、内外水位信息报送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

3.1.3 积水、内涝灾害信息

积水、内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积水、内涝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灾情发展趋势、要求提供的支援和帮助等内容。

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并加强灾害性天气下对城区积水易涝点的巡查,发生积水现象,应在1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工作群发布的方式将情况报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专人负责收集信息;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内涝灾害发生后,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由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应加强信息化平台和数据通信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已建的信息化设施,加强对城区重要地段、历史易涝点以及下穿、地下车库、各类地下空间等内涝高风险点的监控,保证积水、内涝灾害发生时信息上报和传达的及时性、有效性,为抢险、救灾争取宝贵的时间。

3.2 预防预警准备

3.2.1 思想意识准备

加强排水防涝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内涝灾害和保护排涝设施的意识,做好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2.2 组织体系准备

建立健全城市排涝组织指挥机构,完善城市排涝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管理责任。

3.2.3 排涝设施准备

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于汛前(每年430日前)完成对辖区或管理的排水管网、河道、调蓄水体、泵站前池及进水渠道的维护、清淤和除障,对排水泵站、节制闸及其附属设施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维修和更换故障设施和设备,确保汛期排水畅通、设备正常运行。降雨发生前,及时将调蓄水体水位降到汛期预降水位以下。督促涉水在建工程施工单位于汛前组织清除阻水的施工围堰及便道;拆除设置于排涝明渠内用于养殖或水体治理的各类网坝、浮箱、浮岛及水生植物,保证明渠及排水口畅通。建立和落实汛期值班、巡视检查制度和安全度汛措施。

3.2.4 跨汛工程准备

跨汛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度汛应急预案,确保在建工程不影响城市排涝。应急预案应包含排涝设施运行保护方案、应急排水导流方案及突发积水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各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在建工程应急预案的落实,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对在建工程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2.5 排涝物资准备

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储备必需的排涝物资和抢险机械设备,合理配置、定点储存、专人管理,明确调度方案,确保物资运得出、供得上。开发区管委会、湾沚镇与区住建局应督促社区和企业对所辖区域内地下车库、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配备足量的防、挡、排等应急设施,防止地下空间受涝受淹。

3.2.6 通信联络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增强城市物联网感知系统,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7 排涝督查检查

汛前开展以查组织、查人员、查隐患、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排涝检查督查,清单式推进、闭环化销项。

3.3 城市内涝灾害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预报降雨量,结合当前城市排涝形势,并研判分析城市内涝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将城市内涝灾害预警分为四个级别(其中级为最高级别):

3.3.1 级预警及发布

气象预报将有较强降雨(日降雨量在3550 mm间),经研判分析可能出现一般内涝灾害时,由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发布Ⅳ级预警。

3.3.2 III级预警及发布

气象预报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经研判分析可能出现较大内涝灾害时,由城市排涝指挥部副指挥长发布III级预警。

3.3.3 级预警及发布

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经研判分析可能出现重大内涝灾害时,由城市排涝指挥部指挥长发布Ⅱ级预警。

3.3.4 级预警及发布

湾沚水位站接近历史最高水位或保证水位,且预报水位将超过历史或保证水位时的降雨天气或气象预报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经研判分析可能出现特别重大内涝灾害时,由城市排涝指挥部指挥长发布Ⅰ级预警

当气象预报发布红色暴雨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经研判分析可能出现特别重大内涝灾害时,由城市排涝指挥部指挥长发布Ⅰ级预警

根据气象部门监测,前1小时降雨量达到150mm以上或前24小时降雨量达到300mm以上时,经研判决定,极端强降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全紧急状态下最高应急响应。

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各级各部门应依据本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有效的防御和处置措施。主要响应措施如下:

1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各级城市排涝管理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情、水情、险情,以备随时启动应急抢险。抢险队伍进入应急抢险备战状态。

2)各级排涝指挥中心、排涝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运行。监控内容包含主要排涝明渠及水系水位、各排涝泵站前池水位、主要道路交叉口、下穿路段积水情况。发现水位异常或道路积水事故应立即向排涝办报告。

3)各级排涝泵站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并确认拦污栅、清污机等关键部位过水畅通。降雨时,泵站开机全力排水。

4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级别要求,降低或腾空排涝水系水位,留足蓄水空间,并督查到位。

5)各跨汛重点工程立即执行度汛应急预案。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内涝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级、III级、级、级的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种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内涝灾害。

2)内涝等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排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排涝、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3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涝灾害和应急处置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4)因内涝等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政府报告

4.2 信息报送

城市排涝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调度运用情况,参加城市排涝人力、措施情况,城市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内涝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城市排涝信息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及时报送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排涝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气象、水文、供电、交通、内涝灾情等与排涝相关的信息收集、整理和传递工作。城市排涝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先报告基本情况,随后抓紧了解详情并及时续报。

4.3 信息处理

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区排涝预警信息、雨情、水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凡经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排涝、抢险信息,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开展分析研判,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一般信息由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信息须经城市排涝指挥部负责人审签。

4.4 应急响应行动

4.4.1 级应急响应

1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级预警发布后,由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启动级应急响应。

2级应急响应行动

 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应分析研判当前形势,评估发展趋势,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安排部署,发布应急响应命令。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坐镇排涝指挥中心调度排涝抢险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面启动城市排涝应急响应,全面承担本区域、本部门的城市排涝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排涝管理部门负责人坐镇指挥排涝抢险工作。

信息发布由委宣传部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城市抢险进展情况。信息上报由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4.4.2 III级应急响应

1I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III级预警发布后,由城市排涝指挥部会商研判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2III级应急响应行动

 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应分析研判当前形势,评估发展趋势,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发布应急响应命令。城市排涝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排涝指挥中心调度排涝抢险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全面启动城市排涝应急响应,全面承担本区域、本部门的城市排涝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分管负责人坐镇指挥排涝抢险工作。

 信息发布由委宣传部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城市抢险进展情况。信息上报由城市排涝指挥部负责。

4.4.3 级应急响应

1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级预警发布后,由城市排涝指挥部会商研判启动级应急响应。

2级应急响应行动

 城市排涝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当前形势,会商评估发展趋势,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发布应急响应命令。城市排涝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排涝指挥中心调度排涝抢险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场所集中办公,全面启动城市排涝应急响应,全面承担本区域、本部门的城市排涝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应坐镇指挥排涝抢险工作。

 信息发布由委宣传部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城市抢险进展情况。信息上报由城市排涝指挥部负责。

4.4.4 级应急响应

1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级预警发布后,由城市排涝指挥部会商研判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向防指报告。

2级应急响应行动

 排涝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当前形势,会商评估发展趋势,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发布应急响应命令。城市排涝指挥部指挥长坐镇排涝指挥中心调度排涝抢险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集中办公,全面启动城市排涝应急响应,全面承担本区域、本部门的城市排涝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坐镇指挥排涝抢险工作。

 信息发布由委宣传部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城市抢险进展情况。信息上报由城市排涝指挥部负责。

4.4.5 应急响应等级调整

城市排涝指挥部可依据气象、水务、预警信息,并结合暴雨影响时段和范围、水位变化、受灾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行动等级。

4.5 应急响应措施

若预警等级提高,应在当前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级应急响应措施

1)排涝泵站:城市各排涝泵站逐步开机运行,及时将排涝水系水位降到控制水位以下。

2)应急队伍:各级排涝管理部门派出巡查人员启动上路巡查。保证各地下车库、人行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备足防水、挡水和排水设施。

3)易涝点值守:易涝点应急值守人员到岗,密切关注雨情水情,保证发生积水后立即通知应急抢险队伍组织抢险排水。

4)明渠、河道等水系: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督促拆除设置于排涝明渠内用于养殖或水体治理的各类网坝、浮箱、浮岛及水生植物,保证排水口畅通。

5)信息报送和发布:气象部门滚动发布气象预报,并加强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会商;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预警信息委宣传部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导向。

6)水、电、燃气供应保障:供电公司对易涝点进行值守,随时上报电力供应故障;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和中燃公司安排人员对低洼小区和地下空间的供电、供水和供气安全进行巡查,遇到突发情况随时上报。

4.5.2 级应急响应措施

1)排涝泵站:城市各排涝泵站逐步开足马力,将排涝水系水位降至控制水位50厘米以下。

2)应急队伍:排涝巡查人员加强城市道路下穿立交、低洼小区、地下空间等易涝点的巡查力度;区道路主要出水口安排专人值守,确保雨水井、出水口排水畅通,必要时应开启检查井、雨水口井盖辅助排水。

3)易涝点值守:易涝点应急值守人员全员上岗到位;排涝应急值班室、指挥中心、城市排涝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重要排水涵闸等重要场所应急值守人员全部上岗到位。

4)明渠、河道等水系: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督促清理排涝明渠、河道内固体垃圾,并安排专人对明渠、河道进行值守,出现垃圾时立即通知应急抢险队伍清疏。

5)信息报送和发布:气象部门滚动发布气象预报,并加强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会商;城市排涝指挥部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预警信息委宣传部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导向。

6)水、电、燃气供应保障:供电公司对排涝泵站进行值守;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中燃公司加强易涝地点供电、供水和供气巡查力度,安排专人值守,确保城市供电、供水、供气安全。

4.5.3 级应急响应措施

1)排涝泵站:城区所有排涝泵站开足马力腾空底水,各泵站拦污栅安排专人值守管护,保证格栅前无垃圾杂物淤积;泵站运行中各类拦污栅发生突发性垃圾杂物堵塞时,泵站抢险队伍应立即清除,不得影响泵站的正常排涝。对于泵机故障事故,应急抢险队应于10分钟内赶赴事故泵站现场组织抢修或抢险。

2)应急队伍:区级应急抢险队伍集结完毕,人员数量不少于110人。对下穿立交、地下空间等易涝部位实行一点一组应急值守,保证易涝部位发生积水情况时能够立即开展应急抢险。

3)易涝点值守:易涝点应急值守人员24小时不间断值守;排涝应急值班室、指挥中心、城市排涝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重要排水涵闸等重要场所应急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并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

4)明渠、河道等水系: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督促拆除设置于排涝明渠、河道内用于养殖或水体治理的各类网坝、浮箱、浮岛及水生植物,并安排专人对明渠、河道进行值守,保证排水口畅通。

5)信息报送和发布:气象部门滚动发布气象预报,并加强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会商;城市排涝指挥部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预警信息委宣传部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导向。

6)水、电、燃气供应保障:供电公司备齐备足供电抢修队伍和设备,如遇电力故障随时投入电力抢修;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中燃公司加强易涝地点供电、供水和供气巡查力度,安排专人值守,确保城市供电、供水、供气安全。

4.5.4 级应急响应措施

1)排涝泵站:城区所有排涝泵站开足马力腾空底水,泵站发生停电事故时,必须在5分钟内报告排涝办和供电公司,在供电公司应急抢修恢复正常供电前,配备应急供电设备或双回路电源的泵站应立即启动应急供电排水;未配备应急供电设备的泵站停电时,泵机抢险队应在10分钟内携带应急发电机至停电泵站实施应急供电排水,并确保在5分钟之内单机投入应急运行状态。

2)应急队伍:区级应急抢险队伍全员上岗到位,随时待命,集结数量不少于110人。排涝抢险人员全部出动,下穿、地下空间等易涝部位排涝物资以车代仓以船代仓定点存放,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3)排涝应急值班室、指挥中心、城市排涝泵站、污水处理厂、重要排水涵闸等重要场所值守人员落实24小时应急值守,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明渠、河道等水系:应急抢险队伍对明渠、河道等水系进行定点值守,保证10分钟内对明渠、内河发生重大淤塞、堤岸坍塌、滑坡等影响渠道泄洪的事故实施抢险,保证各类水系闸门自动控制功能发生故障时立即调整为手动操作,按规定调控水位。各水系水位控制闸门一旦发生停电或紧急事故时,必须在10分钟内携带发电车等设备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排涝明渠汇水区域的排涝安全。

5)信息报送和发布:气象部门滚动发布气象预报,并加强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会商;城市排涝指挥部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预警信息委宣传部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导向。

6)水、电、燃气供应保障:供电公司备齐备足供电抢修队伍和设备,开赴排涝应急值班室、指挥中心、城市排涝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重要排水涵闸等重要场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中燃公司的应急抢险队伍全力保障供电、供水、供气安全,并保障受灾地段转移人员的电、水、燃气供应。

7)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巡查人员发现地面道路积水超过20厘米、下穿通道积水超过15厘米时,立即通知交管部门设立警示标识,临时管制交通并及时进行专业交通管制疏导。

8)人员和物资转移:对已发生内涝受淹、危旧房屋出现险情的地段,城市排涝指挥部应在5分钟内针对灾情、险情做出评估,如需进行人员或物资转移的,立即落实转移场所并实施转移;发生严重内涝灾害的,按辖区或管理职责由事发地所在(开发区或湾沚镇排涝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抢险,同时报告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

4.6 指挥调度

1)出现内涝灾害后,事发地所在(开发区或湾沚镇)排涝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排涝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所在(开发区或湾沚镇)排涝指挥部负责人应当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内涝灾害后,上一级排涝指挥部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需要城市排涝指挥部组织处置的,由城市排涝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委、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7 应急处置

4.7.1 人员转移与妥善安置

对工地临房、老旧房屋内人员,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事先制订的人员转移撤离方案进行,落实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和避难场所安全。公安局、卫健委、区住建局等部门要全力协助。为保护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遇有拒绝转移的人员,经劝说无效时可保护性强制撤离。

4.7.2 抢险救灾与物资调配

1)出现内涝灾害或排涝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所在(开发区或湾沚镇排涝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所在(开发区或湾沚镇排涝指挥部应当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所在(开发区或湾沚镇排涝指挥部应当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处置内涝等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由城市排涝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自来水公司、中燃公司、供电公司、各通讯运营商等要按照事先制定的预案,切实保障极端灾害天气下居民生活运行平稳。

5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辖区或管理的排涝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当辖区或管理的应急抢险物资装备不足时,可请求区防办指挥部支援。

4.7.3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1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排涝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灾现场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当按照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当进行消毒和去污处理。

3)出现内涝灾害后,事发地所在(开发区或湾沚镇排涝指挥部应当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所在(开发区或湾沚镇排涝指挥部应当按照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市排涝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出现内涝灾害后,事发地所在(开发区或湾沚镇排涝指挥部应当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监测,做好医学救援、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7.4 社会动员与公众参与

1)出现内涝灾害后,排涝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协调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广泛调动志愿者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排涝抢险。

4.8 应急信息发布

雨、水情及排涝动态等由区排办统一审核和发布重大、特大灾情需经政府审核后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统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 响应结束

城区积水基本排除、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并预报无较大雨情时,排涝指挥部酌情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解除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发生内涝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1 灾后救助

1)灾区政府负责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

2)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5.2 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排涝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分部门筹措和常规排涝工作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城市排涝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等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灾后重建

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雨期受损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设计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经上级批准同意,可提高标准重建。

5.5 总结评估

各排涝成员部门应针对当年城市排涝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总结、评估情况应及时向城市排涝指挥部报告。城市排涝指挥部对各级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和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应依法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城市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紧急情况下,城市排涝指挥部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出现通讯系统故障,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城市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年汛前,应编制城市排涝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城市排涝通讯录,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联系方式。

6.2 抢险与救援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专业排涝抢险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各成员单位的协同处置能力。开发区可号召辖区内大型事业单位组建排涝抢险队伍,由指挥部及所在地排涝管理部门负责调遣。其他成员单位应结合本区域、本单位城市排涝实际,建立能力过硬、反应速、人数适当的城市排涝应急队伍。

6.2.2 技术保障

1)城市排涝决策支持系统

目前已建立了城市排涝指挥信息系统,通过将城市大脑相关信息数据实现视频图像远程监控,通过在明渠、河道、城市下穿等部位安装水位标尺和视频监控,第一时间发现城市的内涝状况,为城市排涝抢险工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建立城市排涝专家库

城市排涝指挥部专家组由各成员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城市排涝专家库,当发生内涝灾害时,由城市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专家,为城市排涝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3 民生与交通保障

6.3.1 供电保障

发改委牵头负责供电保障市供电公司负责全市的供电保障,保证排涝抢险、抢排积水、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重点是保证全排涝泵站电源的安全供电;受暴雨影响,一旦发生危及安全发供电的事故,各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事故抢险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恢复供电。

6.3.2 供水、供气保障

住建局牵头负责全供水、供气保障,督促自来水厂、中燃公司建立各自的应急抢险组织体系,受灾时加强管网调度,确保城市供水、供气安全。

6.3.3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公共交通保障,安排应急备车,并具体制定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正常运营。遇区大面积积水规定车辆涉水深度(25厘米),超过规定且积水区域长达100米以上时,车辆暂停行驶。

6.3.4 生活保障

商务局牵头负责商务系统城市排涝和抢险救灾,为确保特大灾害发生时人民正常的生活需要,区商务部门应当备足主副食品。一旦断水、断电、断煤气,需保证供应干粮。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备足必要的食品、副食品、燃料、饮用水等。

6.4 治安与医疗保障

6.4.1 治安保障

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维护社区社会治安秩序,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城市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城市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4.2 医疗保障

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城市抢险救灾中的医疗救护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主要负责涝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防病处理。在汛前制定救灾防病方案,并督促落实。同时,要落实专业防病救灾人员、救护车、病床,确保灾情发生后及时投入救灾抢险。负责救灾期间以及灾后的疫情监测、防疫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灾民临时安置站进行疫情监测、指导消毒,必要时通过对灾民进行预防性接种等手段防止多种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对受灾地区涝水过后要首先对灾区实施消毒处理,使灾区卫生条件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检测灾区食品卫生状况。

6.5 物资资金保障

6.5.1 物资保障

商务局牵头负责城市排涝和抢险救灾的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排涝管理部门、社区应备齐城市排涝抢险物资;若出现重大险情,城市排涝物资储备不足,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可向城市排涝指挥部提出调拨申请,城市排涝指挥部统筹城区排涝抢险工作酌情给予支援调拨。

6.5.2 资金保障

财政局牵头负责城市排涝资金筹集工作,区级财政预算应每年安排城市排涝经费,用于城市排涝物资储备、市政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市政水利工程应急除险、城市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和卫生防疫。城市排涝应急经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7 监督管理

7.1 舆情管理

各排涝管理成员单位应加大对城市排涝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力度,正确把握舆论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舆情氛围。

7.2 宣传培训

1)按照负责的原则,由各成员单位排涝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应当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 应急演练

1)各排涝成员单位指挥机构应当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排涝抢险演练。

3城市排涝指挥部负责组织每年举行应急实战演练。

7.4 奖惩规定

对城市排涝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严格按城市排涝应急预案要求执行,造成道路严重积水、区域内涝灾害或其它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因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汛前养护清疏不到位,造成道路严重积水或区域内涝的;

3)未按照《城市排涝综合规划》对排涝水系进行保护的;私自填埋、改变规划水系的(包含改变规划水系面积、断面和流向等);

4)汛前排涝水系、明渠清淤清障工作不到位,影响城市排涝的;

5)因工程建设、水系整治等影响城市排涝,未按要求制定、落实应急预案的。

8 附则

8.1 名词定义

排涝设施:包括城市雨水管网、排口、排涝水系、排涝泵站等能够防御和减轻暴雨和洪水等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

排涝物资:指为防止或减轻内涝灾害损失的物资。对于本市来说,是指防止或减轻因暴雨内涝灾害而储备的针对性强的物资,包括抢险物资、救生器材、抢险机具和辅助抢险设备。比如草袋、编织袋、砂石料等是抢险物资,救生艇、冲锋舟、救生衣(圈)等是救生器材,挖掘机、打桩机、吊机、多功能抢险车等是抢险机具,照明灯具、对讲机等是辅助抢险设备。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管理。根据城市排涝指挥部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排涝应急预案,并报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1 预案修订

城市排涝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2.2 预案报备

城市排涝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配套的排涝应急预案,并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报城市排涝指挥部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城市排涝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