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沚区城市管理局2021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21-10-04 16:32信息来源: 湾沚区城市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湾沚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保留事项)
序号 单位 调整后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办理流程 服务时限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53 区城管局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2.《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住建部公告第697号)6.1: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安全检测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8.1.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8.3.1: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
大型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张贴和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搭建审批 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8.1.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8.3.1: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部门)进行。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1.接受申请
2.受理及初审
3.审查
4.出具意见
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54 区城管局 违法建筑造价评估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位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2、《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 )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 《工程造价企业咨询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9号令)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1.接受申请
2.受理及初审
3.审查
4.出具意见
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55 区城管局 违法建筑造价评估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位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2、《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 )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 《工程造价企业咨询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9号令)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1.接受申请
2.受理及初审
3.审查
4.出具意见
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56 区城管局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60 号令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2.《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住建部 2007 ): 三、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承担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二)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风景园林工程项目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大型风景园林工程项目的设计。
市场调节价 行政相对人 1.接受申请
2.受理及初审
3.审查
4.出具意见
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57 区城管局 建设工程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检测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1.接受申请
2.受理及初审
3.审查
4.出具意见
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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