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湾沚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湾沚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24日
湾沚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编制《湾沚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主要为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控制、保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保证在发生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事关水源地安全的事件时,供给的水量和水质得到基本保证,不因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大范围的供水影响和供水安全,使突发事件处于可控状态,保证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急措施能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轻水源地突发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6.10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9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次修订);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7);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22修正);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7 号,2011.5.1);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 号,2015.3.1);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 号,2015.6.5);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 号,2007.5.1);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 号)。
1.2.2有关预案、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第34号令,2014.12.29);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1.22);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
(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
(11)《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1〕93 号);
(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 号);
(1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
(1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
(15)《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
(16)《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环办应急〔2019〕17号)
(17)《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8)《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政办秘〔2022〕20号);
(19)《芜湖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0)《芜湖市交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
(21)《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2)《湾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11月19日)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湾沚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的事件,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范围。调查范围具体如下:
湾沚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右岸1km范围。
1.4预案衔接
当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与《芜湖市湾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湾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在上级预案的统一规范下,平行联动;同时湾沚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环境突发事件与危险废物泄漏现场处置方案、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和湾沚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互补充。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芜湖市湾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芜湖市湾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分局。
1.5工作原则
(1)系统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
(2)针对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性原则。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源地应急预案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设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统一领导、下设二级领导机构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下设三级执行机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
总指挥: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应急协调办公室组成人员:应急协调办公室为应急处置协调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成员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成员任办公室副主任。
专项工作组主要包括以下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自规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还包括请求支援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应急职责如下。
1、应急处置组
组成: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组成: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委和区自来水厂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
组成:由区住建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健委、区水务局、区自来水厂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应急物资保障组
组成:由区住建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应急专家组
组成: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生态环境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综合组
组成: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政府办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7、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当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态发生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请求帮助和支援。
2.4具体要求
2.4.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要求
1、总指挥职责要求
1)日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2)应急职责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副总指挥职责要求
1)日常职责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职责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3、协调办公室职责要求
1)日常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职责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4、专项工作组职责要求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区自规分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应急期间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区公安分局:应急职责为负责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借机散布谣言、恶意破坏等违法犯罪;负责抢救现场被困人员,统一指挥消防大队、公安消防大队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控制和降低环境事件产生的危害。
区交通运输局:日常职责为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应急职责为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应急时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疾控机构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水源地进行应急监测,加大生活饮用水监测的频次,确保居民用水安全;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
区农业农村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区经信局:负责协调电信、电力等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上级无线电管理局做好应急频率的使用。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组织受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并按照有关政策协调做好应急人员伤亡抚恤等工作。
区气象局:日常职责为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应急职责为负责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气象保障服务,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建议。
区商务局:在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供应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突发事故的抢险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负责应急供水时的洒水车供水任务;负责突发灾害时相关现场人员的生活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饮用水及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水厂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水质异常信息。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水厂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区融媒体中心: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共同协调、组织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4.2现场应急指挥部
2.4.2.1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能
区自来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通过信息核实,判断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应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4.2.2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
(2)负责应急准备、预警发布、预警级别调整、预警解除等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响应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应明确信息收集和研判的责任单位、过程和具体要求。
3.1.1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包括水源地涉及的行政区域湾沚镇、陶辛镇、红杨镇、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和区自来水厂等部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收集范围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致,即为各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根据本项目特点,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信息收集:
①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及区自来水厂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迎官渡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②区生态环境分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相关热线、网络、群众举报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③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④通过区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信息研判是指运用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对各种信息线索、零散脱节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整理与关联,产生一个预测性或判定性结果的过程。信息研判主要包括对信息的真伪断定和风险评估两方面。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应急指挥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区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发布流程:协调办公室根据收集报告信息,通过核实、研判,确定可能或已经发生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通过会商,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启动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咨询电话、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途径: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预警信息可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①通过已建立的区政府工作网络,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相关镇发布预警信息。
②通过区政府或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微博等发布预警信息。
③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的对象:预警发布对象应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2.4预警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后,进入预警状态,应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还应启动应急措施。
3.2.5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预警解除的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程序
1、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
(1)当在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时间时,发现人员立即报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2)应急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或信息后,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应急协调办公室确认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立即报告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自来水厂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交通运输(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橙色预警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并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对初步认定为红色预警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情形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应当按照红色预警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区域共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形成联动机制。
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启动橙色、红色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同时向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
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核实和水质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判断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的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生态环境、水利、卫健、供水单位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芜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应急监测支援。应急监测组主要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委和区自来水厂等有关部门的组成。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规范
监测工作中涉及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时段、采样方法、化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数据统计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的环境标准要求进行。
(2)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3)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4)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
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还应满足留样要求。污染发生后,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注意采样点代表性,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采样,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事故发生地点具体情况,迅速划定采样、控制区域,按布点方法进行布点,确定采样断面。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现场采样记录也是应急监测采样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是突发环境应急监测的第一手资料,必须如实记录并在现场完成,内容全面,可充分利用常规例行监测表格进行规范记录,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2)现场示意图,如有必要对采样断面及周围情况进行现场录像和拍照,特别注明采样断面所在位置的标志性特征物如建筑物、桥梁等名称。
3)监测实施方案,包括监测项目(如可能)、采样断面(点位)、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
4)事故发生现场描述及事故发生的原因。
5)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如水温、水流流向、流量、气温、气压、风向、风速等)。
6)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流失量及影响范围(程度);如有可能,简要说明污染物的有害特性。
7)尽可能收集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标签等信息,尤其是外文标签等信息,以便核对。
8)采样人员及校核人员的签名。
(5)监测项目
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6)分析方法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为迅速查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为快速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首先可采用如下的快速监测方法:
1)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的监测方法。
2)现有的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
3)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7)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8)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应急监测过程应实施质量控制,用于监测的各种计量器具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检定,并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实验用水要符合分析方法要求,试剂和实验辅助材料要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实验室采购服务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实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分析方法要求,需控制温湿度等条件的实验室要配备相应设备,监控并记录环境条件;应急监测报告应完整。
(9)污染跟踪
应急响应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3.5.3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5.4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地表水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现场处置方案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应急处置组应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先期处置、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1、先期处置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①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③通知区自来水厂、所在镇、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④服从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3、应急污染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①现场应急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②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并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③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④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紧急切断部分管路,实行区域间歇性供水;
⑤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⑥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⑦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⑧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3.7.2供水安全保障
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并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应急供水保障组应随时掌握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和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应急供水保障组应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供水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跨越水源保护区的两座桥梁具有完善的污染物收集系统和应急收集池,水源地建设有物资仓库和应急收集池,物资仓库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在突发环境事件时可第一时间启用,同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态的发展随时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物资。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5·24”要求(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各种谣言的传播。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持续做好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媒体、公众提出的问题或质疑,及时调查核实并公布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3、区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区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除区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3.10响应终止
1、响应终止的条件
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3)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根据生态环境、卫健部门的监测结果,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达到“水源地威胁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的响应终止的必要条件。
(4)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2、响应终止的程序
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的应急处置组组织专家咨询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批准。
(2)现场应急处置组接到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3、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单位查找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区政府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应急指挥部。
(3)负责应急物资管理的单位应及时补充更新应急物资。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4.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定期采取监测措施,供水单位严格监视取水口的水样指标,严格监管突发环境事件后期污染防控措施,确实落实到各责任部门、涉事企业单位及个人,如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事件调查
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应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配合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配合市政府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配合省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
4.3损害评估
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等级红色和橙色,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20天和10天内完成。
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伤亡、经济损失、影响);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4.4事件总结
综合评估结束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并形成书面材料。
4.5善后处置
(1)在区自来水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区民政局牵头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伤害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做好安民、安抚、社会救助、理赔等工作。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4)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等单位要迅速设立饮用水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区卫健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工作。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规程,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公安、卫健、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采取相应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有关专业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论,再进行解除警戒。
(5)湾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组织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有关应急机构、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负责建设、维护、更新应急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
应急救援人员之间采用电话(内部电话及手机)线路进行联系,应急指挥部成员电话必须24小时开机,禁止随意更换电话号码。如果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之日起48小时内向单位办公室报告。
5.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队伍日常管理,应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方案,定期组织演练,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环境应急队伍培训,应急队伍培训内容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组织本行业的应急队伍培训。
5.3应急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应急资源(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5.4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等部门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呈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
5.5其他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①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与救援的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起到保障作用。
②应了解并建立与友邻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协议,必要时积极寻求友邻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帮助。
(2)救援医疗保障
与区医院建立紧密联系,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3)治安保障
事件发生后,由各小组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附则
6.1名词术语
指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确规定并解释的词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 和表3 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发布实施,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预案实施后,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演练和修订。建立与其它部门的交流与联系,组织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救援活动,在出现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时相互协作。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协助区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同时,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时进行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
(1)区域范围内企业类型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出现涉及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较大企业;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区域内危险风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发生变化的;
(4)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6.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