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沚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其他权力事项分表(含依据、条件、程序)(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3-31 16:53信息来源: 湾沚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阅读次数:编辑:王婷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条件

程序

1

其他权力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日内决定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审核转报的企业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对提交材料进行内容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作出是否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完成转报,法定告知。
3、送达环节责任:领取相关证件材料,及时送达申请人。
4、监管环节责任: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核转报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转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核转报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审核转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核转报的理由的。
5、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审核转报的。
6、在办理审核、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违法实施审核转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营业性演出的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现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受理、备案的;
3.滥用职权侵犯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的;
4.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备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的申请;
5.不履行监管职责;
6.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现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受理、备案的;
3.滥用职权侵犯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的;
4.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备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的申请;
5.不履行监管职责;
6.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二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现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受理、备案的;
3.滥用职权侵犯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的;
4.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备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的申请;
5.不履行监管职责;
6.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旅游纠纷调解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应当受理的旅游纠纷行政调解,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旅游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2.调查环节责任: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3.主持调解环节责任: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旅游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4.制作调解协议环节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在旅游行政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5.监管环节责任: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调解案件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旅游行政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对不适用旅游纠纷行政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2.主持调解时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3.调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实施广播电视统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现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受理、备案的;
3.滥用职权侵犯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的;
4.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备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的申请;
5.不履行监管职责;
6.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出版物审读

1.《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审读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图书进行审读,并定期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审读报告”;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
4.《图书质量保障体系》(1997年6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8号)第三十四条:“坚持随机抽样审读制度。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有重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组织有经验、有水平的审读人员,对所辖地区出版社出版的和市场上销售的图书内容进行随机抽样审读,对优秀图书要向读者大力推荐;对有问题的图书要及时处理并向上报告;对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上汇报,向下打招呼”。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现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受理、备案的;
3.滥用职权侵犯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的;
4.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备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的申请;
5.不履行监管职责;
6.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实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5月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实施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二)负责与本地区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综合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协调下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三)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四)开展本地区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的统计分析、监督评价。(五)统一管理、审定、公布本地区的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版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七)按照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本地区新闻出版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现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受理、备案的;
3.滥用职权侵犯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的;
4.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备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的申请;
5.不履行监管职责;
6.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检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现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受理、备案的;
3.滥用职权侵犯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的;
4.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备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的申请;
5.不履行监管职责;
6.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实施电影行业统计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3.《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7月19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十、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推进电影放映数字化作为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和重要措施,加大对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推动和管理力度,尤其要积极做好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各类数字电影院线、数字影院(厅)及农村、社区和学校等非专业场所的发行放映统计数据要按照全国电影统计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现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受理、备案的;
3.滥用职权侵犯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的;
4.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备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的申请;
5.不履行监管职责;
6.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现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受理、备案的;
3.滥用职权侵犯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的;
4.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备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的申请;
5.不履行监管职责;
6.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发放、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2014年1月17日  新广电发〔2014〕第12号)第二项 第2点:影院票务软件实行产品检测和备案的严格准入管理,其产品须经检测并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3.《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7月21日影字〔2014〕407号)第二项第5点:电影院安装或换装票务软件后,须通过UsbKey硬件数字证书完成电影院编码等信息的加载,并向电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第6点:各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收到电影院验收申请后,会同省级电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电影院所装票务软件进行验收检测,并与国家数据平台备案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对通过票务软件验收的电影院,出具安装验收确认书;第三项第二款第2点: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对本省电影院UsbKey硬件数字证书的发放、停用等进行统一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现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受理、备案的;
3.滥用职权侵犯申请单位合法权益的;
4.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备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的申请;
5.不履行监管职责;
6.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