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芜湖铁画的保护和传承,促进铁画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发挥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芜湖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芜湖铁画珍品及相关实物和资料的收购、传承与展示场所的建设和维护、锻制技艺的传习以及制作人员的补助等事项。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保护、传承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芜湖市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铁画保护发展相关工作:
(一)组织铁画行业企业(个人)参加“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宣传活动。
(二)组织铁画企业参加国内、国际非遗及文化艺术类展览展示活动;组织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三)组织召开铁画行业发展专题研讨会;组织参加文化部举办的传承人培训。
(四)开展对芜湖铁画各类锻制技艺做抢救性、持续性采录工作。
(五)组织开展铁画艺术创意设计大赛活动。
(六)组织铁画传承人、高级工艺美术师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开展讲座、授课、传授铁画技艺活动。
(七)开展其他铁画保护、发展和传承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企业和个人予以资助和支持。
(一)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根据国家或省级展览或文化交流活动要求,组织企业参加展览、交流,对参展的铁画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参加国家级文化和旅游类展览、文化交流的参展单位,每场补助一般不高于5万元;参加省级文化和旅游类展览、文化交流的参展单位,每场补助一般不高于3万元。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推荐铁画企业(个人)参加非遗宣传展览展示活动,对参展的企业(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展位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参加本市及县区非遗宣传展览展示活动的企业(个人),给予展位费补助每场500元/展位;参加省内非遗宣传展览展示活动的企业(个人),给予展位费补助每场4000元/展位;参加全国非遗宣传展览展示活动的企业(个人),给予展位费补助每场8000元/展位。
(三)为了稳定铁画传承队伍,对特定从事芜湖铁画锻制技艺制作传承工匠人员给予一定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
对从事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传承制作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在职工匠人员,按每人每年1800元(150元/月)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补助资金每年支付一次。已享受国家、省、市级补贴的传承人不再享受工匠补贴。补助人员实行名单制管理、总量控制在50人以内,向一线工匠师傅倾斜。由芜湖铁画协会负责推荐统计上报,经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备案。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对享受补助人员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四)定期举办芜湖铁画创意设计作品大赛,并根据情况对获奖作品和组织参赛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五)对入驻高校的省级以上非遗(铁画)传习基地的铁画企业,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六)对在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评审,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支付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馆(市非遗保护中心)制定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情况安排专项资金。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的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办理有关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委托业务遵守市级相关文件规定。
(三)在资金使用范围内开展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票据。组织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活动,需提供相关活动文字图片及说明,讲座课件,研讨会参会通知等相关材料。
(四)专项资金的支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统一管理,遵守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实事求是,在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