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县新芜经济开发区阳光新城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芜湖县新芜经济开发区阳光新城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函》及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对项目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其内容达到了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18)的编制要求,可作为本项目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4.36hm²,其中永久占地3.5hm²,临时占地0.86hm²。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本工程计划2022年3月完工,确定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为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3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分为5个水土流失防治区,即道路工程区、桥梁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堆土场区、弃土场区。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进度,认真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码号资源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7〕77号)计算,按1.0元/m2计算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36万元。
七、你单位要依法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明确管理、施工责任。定期向我局报告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