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湾沚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09 08:53信息来源: 湾沚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阅读次数:编辑:冯显龙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函2023144号)文件的要求,现将《芜湖市湾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芜湖市湾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芜湖市湾区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湾区财政局

202339       

 

芜湖市湾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工作部署,把“机械强农”付诸行动,加快推进湾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为稳定和扩大水稻种植面积、提升水稻单产夯实农业机械化技术支撑。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函2023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水稻生产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2023年计划建设水稻集中育秧中心10个左右。

(二2023年全区水稻机插秧率提高5%

(三)2025年前在水稻生产行政村实现育秧中心全覆盖。

(四)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在育秧空闲期可用于油菜、设施蔬菜育苗等其他农业生产,提高大棚使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建设内容

(一)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二)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三)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三、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补助条件。

1.实施主体为区域内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新建和改扩建育秧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重点向基础薄弱镇村新建的育插秧中心倾斜,加快推进全区育秧中心高质量全覆盖;向双季稻产区和稻油轮作区倾斜,为扩大早稻及再生稻面积、稻油轮作腾茬提供技术支撑;在此基础上,鼓励已建育秧中心改扩建,提升全区水稻育秧能力。

(二)补助标准。

1.中央和省财政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适当支持,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件1)。

2.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3.实施主体自主选择信誉良好的设备供应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三)补助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设施建成并通过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验收,公示无异议,拨付80%补助资金,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情况等拨付。

四、项目建设进度 (范围为20231月-12月)

20231-3月:宣传发动。广泛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申报。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集中育秧设施建设指导。

20234-6月:加强农机农艺融合,组织农机、农技行业的技术专家,负责全区集中育秧和插秧技术指导工作,在关键农时节点,深入生产一线,走进集中育秧场所,开展集中育秧技术及机插等相关配套技术培训指导。各镇农机农技技术人员发展本镇技术培训指导。鼓励实施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育代插等育插一体化服务,最大限度发挥服务小农户作用。

20237-10月:指导实施主体加强档案管理,对照项目建设要求,留存设施购买清单票据、作业任务合同等有关资料,以备后续审核验收;开展项目验收;准备项目总结验收材料等。

202311-12月:召开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经验交流会,谋划2024年项目实施工作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政府扶持、政策引导、典型示范、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

(二)项目申报。由各镇统一推荐申报,申报主体如涉及到农业设施或建设用地审批的,要提前做好农业实施用地等相关手续办理,申报文本必须盖镇政府公章及领导签字。

(三)项目评审。区农业农村局成立评审小组,查验各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并实地进行考察论证,综合评分后确定实施主体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四)适时组织验收。设施建成后实施主体提出核验申请并报镇级初核,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审计。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向通过校验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一批补助资金,后续再适时组织开展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二批补助资金,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

(五)严格风险防控。坚持“谁审核、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要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在育秧期集中用于育秧,在空闲期只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由所在镇负责监督。

 (六)本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