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监管细则农药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监管细则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芜湖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
二、检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生产、销售记录;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
1.抽查频次。按照省改办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年度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年内不再重复进行。
2.抽取方法。按照“谁发起、谁摇号”的原则,“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大厅年度抽查计划,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保存好原始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单位由省农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尤其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内容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
(二)检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
(一)例行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样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
(二)重点抽查。根据近年监督抽查结果和举报投诉情况等,制定重点抽查企业的农药产品名单;企业所在市的农业部门到该企业成品仓库抽取农药样品,其他市从市场上抽取农药样品。
(三)专项抽查。从农药市场随机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用药以及生物农药、卫生用农药,重点检测是否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及有效成分含量。
五、结果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由农业部委托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应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复查。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