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规,结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出售、收购和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企业
二、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10家企业,比例为20%
(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
1.抽查频次。按照省改办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年度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一年内不再重复进行。
2.抽取方法。按照“谁发起、谁摇号”的原则,“双随机”抽取工作全程在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开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大厅年度抽查计划,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内容
1、经营场所及其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饲养人员、驯养人员证件;
3、经营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4、日常管理规范等。
(二)检查方式
现场查看,翻阅资料
五、结果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