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继续沿用)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好交通建设资金,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建设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必须严格做到:
(一)交通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中央、省、市拨入的交通工程项目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交通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拖欠的其他工程款,更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支付招待费、办公费等行政经费支出。
(三)中央、省、市拨入的交通工程项目补助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
(四)县、镇村应加大交通工程配套资金的筹措力度,配套资金应设法筹措到位。
(五)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乡镇投入交通工程资金的管理指导,乡镇投入的交通工程资金要进行单独管理。
第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合同和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进度表和工作量清单,在基建项目拨付申请表(县财政局监制)或县本级政府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审批表(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制)中,经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分管局长、局长同意后,签署拨款意见。
(二)县交通运输局在基建项目拨付申请表或县本级政府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再向县财政局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拨付,待县财政局或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正式批准同意付款后,将交通建设工程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审计监督:
为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资金用于交通工程,县交通运输局接受省、市、县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