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交通运输局廉政风险点(2023年版)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廉政风险责任事项 | 廉政风险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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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提供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材料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阶段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凭证》,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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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 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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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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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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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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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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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涉路施工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涉路施工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涉路施工审批申请材料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涉及专家论证程序的:由公路部门组织安监、交警以及技术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涉路施工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督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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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涉路施工审批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涉路施工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涉路施工审批申请材料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涉及专家论证程序的:由公路部门组织安监、交警以及技术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涉路施工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督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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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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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璐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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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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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璐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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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强制 | 强制卸货 | 1.催告环节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卸载车辆超限运输的可解体物品),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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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强制 |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运营证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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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强制 | 代为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设施或标志 |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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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 1.催告环节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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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强制 | 扣留超限运输车辆 |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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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经批准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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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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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强制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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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强制 |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5.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6.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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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强制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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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1.催告环节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代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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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确认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的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申请表》、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说明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实施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申请表》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确认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确认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确认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确认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确认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确认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确认(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确认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确认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确认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确认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确认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确认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确认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确认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证明,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应当按照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确认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确认的。 6.在办理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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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确认 |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客运站(场)经营核准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客运站(场)经营核准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客运站(场)经营核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客、货运站(场)经营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璐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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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开展竣工验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书》)等质量鉴定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运行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竣工质量鉴定受理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予以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查义务的; 3、授意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4、隐匿竣工质量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5、在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过程中,不能给予客观、公正质量鉴定的; 6、在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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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确认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予以办结。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事故船舶进行及时救助的。 2.在调查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安监调查、结论、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实施事故调查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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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予以办结。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事故船舶进行及时救助的。 2.在调查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安监调查、结论、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实施事故调查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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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裁决 | 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 1.审理环节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纠纷进行审理。 2.决定环节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裁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调解不成功应当给予行政裁决而不予裁决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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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权力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的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 受理环节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4.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划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5.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在办理过程和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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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权力 |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备案材料予以说明、解释。 2.审核环节责任:对监控平台经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结果、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符合条件的,由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在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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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权力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备案材料予以说明、解释。 2.审核环节责任:对监控平台经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结果、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符合条件的,由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在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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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权力 |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备案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4.监管环节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备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安全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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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权力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备案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4.监管环节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备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安全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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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权力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道路运输证》,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璐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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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权力 |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备案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4.监管环节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备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安全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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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权力 |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备案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4.监管环节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备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安全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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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权力 |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备案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4.监管环节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备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安全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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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权力 |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 1.检查责任:检查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是否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2.处置责任: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进行处理;3.移送责任: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责任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8 | 其他权力 |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 1.检查责任: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超限检测;2.处置责任: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3.移送责任: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责任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9 | 其他权力 |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 1.检查责任: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经批准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2.处置责任: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3.移送责任: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责任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0 | 其他权力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备案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4.监管环节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备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安全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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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其他权力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备案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4.监管环节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