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县、乡、村道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县、乡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村道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