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穿跨越公路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及占用公路、利用公路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擅自穿跨越公路架、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一)情节轻微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管线,及时纠正的,不予罚款。
(二)情节一般
1.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埋设低压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低压非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线、入户电话线和照明供电线路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
1.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埋设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高压非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线、电讯电缆、光缆、10KV以下电力线等管线设施的。
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
1.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低压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埋设10KV以上电力线等管线设施的。
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情节特别严重
1.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架设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桥头、隧道洞口架设、埋设非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3.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桥头、隧道洞口架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管线的。
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占用公路、利用公路设施的)
(一)情节轻微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时清除,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款。
(二)情节一般
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不满10平方米的,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
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2.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
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5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平方米的;
2.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公路用地10平方米以上不满50平方米的。
可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五)情节特别严重
1.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2.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公路用地50平方米以上的。
罚款基数为15000元,占用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增加1000元罚款,但罚款额不得高于30000元。
占用弯道、桥头、纵坡路段路面、公路用地,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等后果的,可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