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芜湖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版)第23项,项目名称:擅自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处罚。
一、法律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一)情节一般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不满3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3株以上不满10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0株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