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1-03-22 10:26信息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姚强 字体:【  

本基准对应《芜湖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第23,项目名称:擅自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处罚。

一、法律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一)情节一般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不满3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3株以上不满10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10株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