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湾沚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支取、返还、注销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芜湖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实际,现制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方式
工程质量保证金(下文简称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前应一次性转入指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依法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托管协议书》,明确监管职责。依据《芜湖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芜建〔2018〕50号)办法中第八条规定中的合同约定价款包含附属工程价款。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质保金存入在本区金融机构开设的专用账户内,由发包人、承包人、区住建局与开户银行共同监管,签署《工程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质保金的缴存、支付、返还等事项。如发包人解散或注销,由建设工程使用单位或发包人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发包人职责。
各签订协议的银行应根据《关于印发芜湖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补充通知的相关要求,设立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开设的质保金账户名称统一为:某某单位名称--保证金户,例如:三河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名称应为:三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户。若签订协议的银行未按相关要求开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而导致专户资金被法院等相关部门划拔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缺陷责任期满及质量保修期内,如发包方和承包方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由该项目产权人或产权相关人申请维修。有物业管理单位的项目由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申请维修,经区住建局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发包方和承包方。维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区住建局向受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出具《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可按《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托管协议书》约定,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三、质量保证金返还方式
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已经全部整改完毕,缺陷责任期满及质量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发包人应在14天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且发包人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2年、5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期满保修项目自查一览表》《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期满的移交证明》(附件1、附件2、附件3),报区住建局、区城管局核查相关资料及现场情况后,返还相应金额的质保金本息。发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工程质量保修期相关规定,质保内容、返还节点及额度详见附件1。如在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或申请返还质保金前3个月内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质量投诉的,区住建局有权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并暂停返还质保金。
四、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
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质保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保温工程,为5年。各分部工程的保修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期限。
附件1: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节点金额表
附件2:2年-5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期满保修项目移交验收自查一览表
附件3:2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期满的移交证明
附件4:5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期满的移交证明
芜湖市湾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节点金额表
时间节点 |
质保内容 (具体保修内容及时间按合同执行) |
项目质量情况 |
返还额度 (占总金额比例) |
需提交材料 |
2年 |
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2、供热与供冷系统; 3、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4、室外附属工程; 5、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保修期。 |
申请退质保金前3个月内项目质量情况良好,且无质量投诉 |
50%-60% |
1、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 2、两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期满的移交证明
|
该小区入住率达80%以上,大于50%,低于80%的入住率酌情扣减 |
||||
申请退质保金前3个月内项目存在各类质量投诉且未办结 |
0 |
|||
该小区入住率低于50%以下 |
||||
5年 |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2、保温工程; 3、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4、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保修期。 |
申请退质保金前3个月内项目质量情况良好,且无质量投诉 |
40% |
1、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 2、五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期满的移交证明 3、撤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通知单 |
申请退质保金前3个月内项目存在各类质量投诉且未办结 |
0 |
注:1.项目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2.入住率扣减:70%以上(含70%)至80%以下,扣减为10%质保金*33%;60%以上(含60%)至70%以下,扣减10%质保金*66%;50%以上(含50%)至60%以下,扣减10%质保金*100%。
附件2:2年/5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期满保修项目自查一览表 (格式供参考) |
|||
保修 年限 |
保修 项目 |
保修内容 |
验收结果 |
2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 |
1、供冷空调系统 ¨ |
|
2、区域供热系统 ¨ |
|
||
3、地热水供暖系统 ¨ |
|
||
4、生活热水系统 ¨ |
|
||
电气管线 |
1、用电:居民用电、商业用电,景观照明,楼宇亮化用电等管道和线路 ¨ |
|
|
2、弱电:直流电路或音频、视频线路、网络线路、电话线路等工程管道线路 ¨ |
|
||
给排水管道 |
1、生活给水系统 ¨ |
|
|
2、建筑雨水系统 ¨ |
|
||
3、建筑污水系统 ¨ |
|
||
消防设施 |
1、消防给水系统 ¨ |
|
|
2、消防联动设施 ¨ |
|
||
设备安装 |
1、给水排水设备 ¨ |
|
|
2、采暖通风设备 ¨ |
|
||
3、空调设备 ¨ |
|
||
装修工程 |
1、地面工程 ¨ |
|
|
2、抹灰工程 ¨ |
|
||
3、门窗工程 ¨ |
|
||
4、吊顶工程 ¨ |
|
||
5、轻质隔墙工程 ¨ |
|
||
6、饰面板工程 ¨ |
|
||
7、玻璃幕墙工程 ¨ |
|
||
8、涂饰工程 ¨ |
|
||
2年 |
附属绿化 |
1、绿化养护工程(含项目代建工程) ¨ |
|
小区道路 |
1、园路、广场铺装工程(含项目代建工程) ¨ |
|
|
2、机动车道路工程(含项目代建工程) ¨ |
|
||
其他 |
合同范围约定的其他保修内容
¨ |
|
|
5年 |
防水工程 |
1、屋面防水工程 ¨ |
|
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 |
|
||
3、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 ¨ |
|
||
4、其他合同要求的防水工程 ¨ |
|
||
保温工程 |
1、外墙外保温 ¨ |
|
|
2、屋面保温 ¨ |
|
||
3、地下室外墙保温(与土壤接触外墙) ¨ |
|
||
4、采暖与非采暖分隔保温(户型套内与公共部位的隔墙) ¨ |
|
||
5、分户墙保温、楼地面保温 ¨ |
|
||
其他工程 |
合同范围约定的其他保修内容:
¨ |
|
|
项目自查人员: 日期: |
|||
注:参加移交自查的为开发单位、小区物业公司等相关负责人 |
附件3:
2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期满的移交证明
项目名称 |
|
|||
竣工日期 |
|
缺陷期限 |
2 年 |
|
发包单位 |
|
物业单位 |
|
|
见证单位 |
|
其他人员 |
|
|
移交时间 |
|
|||
交接内容 |
1.供热与供冷系统;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出具检测报告)、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3.附属工程的绿化、小区道路等保修期限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约定,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期限; 4.项目代建市政道路绿化,楼宇亮化工程; 5.开发小区质量投诉情况; 6.开发小区的入住率情况; 7.其他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项。
|
|||
交接情况 |
|
|||
发包单位 (签章) |
物业单位 (签章) |
属地政府 (签章) |
区城管局 (签章) |
区住建局 物业指导中心 质安站 综合股 (签章)
|
(格式供参考)
附件4:
5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期满的移交证明
(格式供参考)
项目名称 |
|
|||||
竣工日期 |
|
缺陷期限 |
5 年 |
|||
发包单位 |
|
物业单位 |
|
|||
见证单位 |
|
其他人员 |
|
|||
移交时间 |
|
|||||
交接内容 |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3.保温工程; 4.开发小区质量投诉情况; 5.开发小区的入住率情况; 6.其他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项。
|
|||||
交接情况 |
|
|||||
发包单位 (签章) |
物业单位 (签章) |
属地政府 (签章) |
区城管局 (签章) |
区住建局 物业指导中心 质安站 综合股 (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