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保函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部),市质监 站、轨道(隧道) 质安站, 市重点处, 各县市区重点处(中心),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着力纾困解难, 激活 存量资金,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保函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市住 建局关于规范管理建设工程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替代工 程质量保证金工作能够顺利落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提交书面承诺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相关内容。
二、政府性投资工程应带头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 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发包人已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承包人已经以现金方 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项目,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 议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变更为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其中 2022 年 1 月 1 日以后已通过验收备案的项目应采用工程银行保函、保证保 险替换现金形式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在建项目办理竣工验收时, 施工 单位应提供工程质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在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资料中, 应载明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时 间(原则上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 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
五、承包人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保 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 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工 程质量保证金。
六、承包人提供工程质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不免除质量保修责任,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 承包人应负责维修, 并 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发包人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七、施工单位购买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 建设单位不得预留 工程质量保证金。
八、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 市政工程质量保证保函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发包人强迫承包人必 须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方式的,承包人可以举报并提 供相关证据。经调查属实的,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责令发包人改正;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九、为引导建设、施工单位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替 代工程质量保证金,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工单位采用银行 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奖励企业信用分 1 分,施工单位未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 金扣除企业信用分 1 分。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8 月 9 日
抄送: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