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湾沚区涉企审批承诺(证明)事项备案制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5 17:10信息来源: 区住建局阅读次数:编辑:杜昊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湾区涉企审批承诺(证明)事项备案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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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湾区涉企审批承诺(证明)事项备案制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5号)、《芜湖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工作举措的通知》(芜四最办〔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深化涉企审批承诺(证明)事项备案制改革工作在总结新芜经济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实际,制定区推行涉企审批承诺(证明)事项备案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改革项目管理方式方法,依法依规并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在区推行涉企审批承诺(证明)事项备案制改革,建立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承诺事项备案制改革管理模式。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做强政府监管的加法、做优政务服务的实现涉企审批管理由事前审批管理事中事后监转变,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投资环境优、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区内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核准类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三、基本原则

(一)聚焦体系抓谋划,在制度设计上想办法。涉企审批区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工作,明确可承诺事项和不可承诺事项、制定可承诺(证明)事项标准和承诺书模板,并编印实施细则,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核准,为具体实践操作提供一套制度设计上的管理流程。

(二)聚焦流程抓简化,在审批流程上做减法。各涉企审批主管部门要简化流程,靠前服务,做好项目预审工作,对可承诺(证明)事项由企业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后续各审批环节提前进入审批程序,出具相应的审批文或替代新批文,承诺材料中需补正的材料必须在承诺时限补全材料。

(三)聚焦承诺抓效率,在审批时限上做除法。企业根据部门出具的项目标准作出承诺,按约兑现指标,签署承诺书。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预审批决定,告知企业违约责任通过后续监督检查核实承诺。

(四)聚焦窗口抓服务,在过程服务上做乘法。坚持审批一窗式,服务一站式,按照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的原则,审批窗口提供行政审批事项代办,鼓励全程代办制融入整个审批环节。

(五)聚焦制度抓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做加法。减流程,不减质量为原则,加强涉企审批承诺(证明)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对未兑现承诺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于限期整改未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对该企业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取缔或处罚,并通过社会信用评价系统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实施步骤

涉企审批承诺(证明)事项备案制改革工作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坚持按节点盘点、压茬推进、边干边总结、边干边提高。

(一)第一阶段(2021315日之前)

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单位成立组织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可承诺(证明)事项和不可承诺(证明)事项,制定承诺标准及承诺书模板民统办会同经信局汇总,编制成册印发,督办实施。

(二)第二阶段(20213151215日)

在第一阶段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调整完善工作细则和工作机制,推进改革各项具体工作,全面施行涉企审批承诺(证明)事项备案制

(三)第三阶段(202112151231日)

全面总结改革工作,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查异补缺,固强补弱,构建全新制度体系,形成常态长效。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1. 加强领导。成立区涉企审批承诺(证明)事项备案制改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陈刚同志任组长,王邦春、洪为福同志任副组长,各镇人民政府,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航产服务中心,区直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统办,洪为福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精准指导,精细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确保各项管理服务机制顺畅,确保涉企审批承诺(证明)事项备案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行。

2. 适度容错。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二)工作机制

1.精准研判各涉企审批区级主管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要坚持目标导向,实时、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矫正偏差,形成问题收集报送、精准交办、限时办结、结果反馈、问题销号全链条闭环式工作机制。

2.分级调度。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做好同上级部门的沟通对接。遇到重大突出问题,需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第一时间由责任单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领导小组协调调度。

3.督查约谈

民统办会同经信局定期对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单位涉企审批承诺(证明)事项备案制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的部门,进行重点约谈。 

(三)加强评估

本工作方案试行一年。对涉企审批承诺(证明)事项备案制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建立改革绩效评价体系,做好市场、法律等方面风险防控。

 

附表:芜湖市湾区涉企审批(证明)试行承诺备案事项汇总

 

 

 

 

 

 


附表

 

芜湖市湾区涉企审批(证明)试行承诺备案事项汇总表

序号

涉企审批(证明)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审批

单位

办理事项材料清单(含证明事项)

建议可承诺或取消事项

依据

办理流程

法定办理时限

现承诺办理时限

备注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使用证明;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住所使用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0.5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2项,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第45

2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4项,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第5

3

分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0.5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2项,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第45

4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2项,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第3

5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0.5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6项,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第345

6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2项,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第3

7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3.地址的使用证明。
4.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2.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3.地址的使用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0.5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3项,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第256

8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2项,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第3

9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0.5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5项,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第2346

10

合伙企业变更住所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3项,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第5

1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0.5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3项,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第24

12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2.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2

13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2.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0.5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2项,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第3

14

个体工商户变更住所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2.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2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申请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5.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5.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0.5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5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登记

行政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办结

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已实施第5

1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承诺受理。)                                      2.企业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受理企业节能评估报告书并开展专家评审会。)

节能评估报告书

皖发改投资〔2018319

受理、办结

7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已实施

18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权力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项目告知登记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准入申请;
6、与主管部门的投资协议;
7、租赁企业: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方不动产证;
新建企业:提供不动产证,或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同时提供规划设计图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与主管部门的投资协议;
7、租赁企业: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方不动产证;
新建企业:提供不动产证,或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同时提供规划设计图复印件。

皖发改投资〔2018319

受理、办结

7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已实施

1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行政审批

区生态环境分局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营业执照;
4.环评文件全本公开的证明材料;
5.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合同。

按承诺申请受理,按承诺时限完成

皖发改投资〔2018319

受理、审查、办结

3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已实施

2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区水务局

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按承诺申请受理,按承诺时限完成

皖发改投资〔2018319

受理、审查、办结

4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已实施

21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行政许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申请报告;
2.发改委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出示不收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5.开发类企业需提供民政局命名文件;
6.主体资格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纸质版宗地图。

2.发改委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出示不收件)
5.开发类企业需提供民政局命名文件;
6.主体资格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纸质版宗地图。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2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已实施

22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行政许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盖图审合格章的建筑专业施工图原件及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3.人防部门审查意见/消防审查意见;
4.建设用地批准书。

2.盖图审合格章的建筑专业施工图原件及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3.人防部门审查意见/消防审查意见;
4.建设用地批准书。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2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已实施

2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行政许可


湾沚区政府

1.申请书;
2.补偿兑付已完成的证明;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申请书;
4.发改委立项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6.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复;
7.勘测定界报告/红线图/宗地图;
8.规划(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

2.补偿兑付已完成的证明;
4.发改委立项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6.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复;
8.规划(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2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新增

2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行政许可

湾沚区政府

1.发改部门备案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工业用地);
2.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工业用地);
3.营业执照。

1.发改部门备案文件或其他批准文件(工业用地);
2.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工业用地);
3.营业执照。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新增

25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土地复垦保证金;
3.临时用地协议书;
4.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勘测定界图;
6.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4.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6.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2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新增

2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市、县或者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有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审查意见,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印章)、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市、县或者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有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审查意见,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印章)、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2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新增

27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行政许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用地单位申请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申请书(申请函);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文件;
3.评估报告;
4.规划红线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规划用途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文件;
4.规划红线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原规划用途批准文件。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3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新增

28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

行政许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营业执照;
2.分割转让及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表;
3.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4.契税缴纳凭证。

1.营业执照;
2.分割转让及剩余土地的地籍调查表;
3.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4.契税缴纳凭证。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2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新增

29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2.用地单位法人证明/使用林地申请表;
3.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补偿证明材料;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5.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6.公示材料;
7.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2.用地单位法人证明/使用林地申请表;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5.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6.公示材料;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2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新增

30

施工许可证

行政许可

区住建局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土地证或用地批准书;
4.图纸审查合格书。

按承诺申请受理,按承诺时限完成

皖发改投资〔2018319

受理、审核、决定、办结

3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已实施

3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权力

区住建局

1.竣工验收备案表
2.施工许可证;
3.土地证或用地批准书;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方责任主体报告;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实证;
6.消防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8.竣工标示牌照片;
9.专业检测验收文件等

2.施工许可证;
3.土地证或用地批准书;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四方责任主体报告;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实证;
6.消防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8.竣工标示牌照片;
9.专业检测验收文件等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审查、办结

15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38项可承诺,实现信息共享后取消第25679

32

占用、挖掘城区道路

行政许可

区城管局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2.因工程建设需要,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图;
3.施工方案(含施工平面图、建设单位承诺书、各类地下管线确认书、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等);
4.营业执照;
5.开通道路接入城市主次干道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审查意见;
6.围挡效果图;
7.申请人身份证。


4.营业执照;
6.围挡效果图;
7.申请人身份证。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审查、办结

2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新增

33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区城管局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占用场地平面图。

营业执照

芜政办秘〔2018105

受理、审查、办结

20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新增

34

自来水报装(含临时用水、正式用水)

承诺服务

自来水公司

1.用水报装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皖发改投资〔2018319

受理、设计施工、验收通水

 

2个工作日(无外线施工);14个工作日(有外线施工)

已实施

35

装表临时用电

用电报装

区供电公司

1.用电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人办理,需附委托办理人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须本单位员工);
4.企业产权证或投资协议;
5.委托设计、施工、试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6.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纸、 电气设备出厂合格证书、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产权证或投资协议;
5.委托设计、施工、试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6.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纸、 电气设备出厂合格证书、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皖发改投资〔2018319

业务受理、答复供电方案、竣工验收、装表接电

23个工作日(不含企业内部施工时间)

答复供电方案:13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
装表送电:5个工作日

已实施。以上可承诺项材料34需在供电方案答复前提供;可承诺项56需在竣工验收前提供

36

高压新装用电

用电报装

区供电公司

1.用电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人办理,需附委托办理人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须本单位员工);
4.企业产权证如房产证、土地证(因租赁企业无产权,租赁企业需提供产权人同意承租人办理用电的证明、租赁协议、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承租方与供电企业预交电费等用电协议)
5.厂区平面规划图;
6.发改委立项文件或政府职能部门有关项目立项的批复、核准、备案材料;
7.高耗能等特殊行业,须提供环评报告、生产许可等;
8.委托设计、施工、试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9.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纸、 电气设备出厂合格证书、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产权证如房产证、土地证(因租赁企业无产权,租赁企业需提供产权人同意承租人办理用电的证明、租赁协议、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承租方与供电企业预交电费等用电协议)
5.厂区平面规划图;
6.立项文件或备案表;
7.高耗能等特殊行业,须提供环评报告、生产许可等;
8.委托设计、施工、试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9.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纸、 电气设备出厂合格证书、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皖发改投资〔2018319

业务受理、答复供电方案、竣工验收、装表接电

23个工作日(不含企业内部施工时间)

答复供电方案:13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
装表送电:5个工作日

已实施。以上可承诺项材料34567需在供电方案答复前提供;可承诺项材料89需在竣工验收前提供

37

企业燃气报装

企业燃气报装

中燃公司

1.报装申请单;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皖发改投资〔2018319

受理、方案确定、施工、工程验收、通气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已实施

38

用水用气报装外线工程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区城管局;
3.交警大队;
4.交通运输局;
5.区住建局。

参照《关于用水用气报装外线工程审批试行备案承诺制的通知》(芜四最办〔202022号)

外线施工单位承诺书

芜四最办〔202022

外线施工单位报送承诺书,发联合备案通知书

 

0.5个工作日

新增

39

用电报装外线工程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区城管局;
3.交警大队;
4.交通运输局;
5.区住建局。

参照《关于用电报装外线工程审批试行备案承诺制的通知》(芜四最办〔202021号)

外线施工单位承诺书

芜四最办〔202021

外线施工单位报送承诺书,发联合备案通知书

 

0.5个工作日

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