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林业服务中心2023(1)

发布时间:2023-12-05 10:11信息来源: 湾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区自规分局 字体:【  

芜湖市湾沚区孙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7日,我局接到湾沚区检察院移交的关于孙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经我局执法人员笔录问询,违法嫌疑人孙某某于2023年2月为防止鸟类啄食自家种植蔬菜,在湾沚区**镇**行政村**自然村的自家菜地,使用两根木棍架设一张4-5米长、2-3米高的粘网,猎捕野生鸟类,共造成3只鸟类死亡。3只鸟类送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确认品种为黑尾蜡嘴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白头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和乌鸫,经鉴定3只鸟类价值共人民币900元。

二、查处情况

违法嫌疑人孙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未取得狩猎证且使用禁用工具(粘网)的情况下,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截止案发,共查获野生鸟类死体3只,经鉴定其中2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违法嫌疑人孙某某对所犯法律法规予以承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拟予以孙某某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的典型之处检察院移交孙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但是本案的发生时间为2023年2月,因此在进行法律适用时,依然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对处罚意见书和处罚决定书中法律法规的书写极易造成错误。处罚决定书属于国家公文,是行政过程和结果的反映,引用错误不仅考验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影响处罚决定书的严肃性,更体现政府职责部门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