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29 15:02信息来源: 湾沚区人社局阅读次数:编辑:承健健 字体:【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三)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6 号)。

二、承办机构

湾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学校章程、建立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及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管理制度。(三)一次性培训规模在200人以上,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其中实际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四)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培训管理经验。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且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技师班毕业,相关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相关职业(工种)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者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应当不低于所执教的职业(工种)等。(五)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六)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当达到 20 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50万元以上。(七)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医疗条件。(八)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3.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4.学校章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五、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和《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

2.《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3.学校章程;

4.《安徽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告知承诺书》;

5.建筑和消防安全有关材料;

6.举办涉及消防、保安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7.用于办学的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就业促进股;

2.受理:就业促进股;

3.审查:就业促进股;

4.审批:就业促进股;

5.办结:  就业促进股。

七、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湾沚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

联系电话:2567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