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客灵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文水移民新村125号
联系人:邹风连 联系方式:150****7285
被投诉人:安徽求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芜湖市苏宁环球写字楼A座
联系方式:189****0506、186****8472
相关供应商:芜湖林芳印章制作有限公司
地址: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湖中路时代广场1单元102室
《湾沚区2023年新设立企业免费印章刻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WH12CG2023HW9012)在成交结果挂网期间,投诉人因对成交结果有异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表示不满,依法向我局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诉求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采购人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本项目成交公告成采购人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本项目成交公告称“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芜湖林芳印章制作有限公司,成交金额849500元”;无效投标单位:江西客灵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星号条款四其他要求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无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审批的特种行业证;
而在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其第16页已载明“四、其它要求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具有经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原芜湖县公安局)已审批的印章刻制特种行业(须印章刻制特种行业提供由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出具的特种行业证明)”,其第18页已载明“有下列评审标准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投标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不一致”;
投诉人认为其不存在成交公告所述的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情况,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而应依法确定报价最低的投诉人为成交供应商。
事实依据:
1. 投诉人不存在采购文件第18页所述的“供应商名称与资质证书不一致”的情况(请注意:此处所述资质证书并未指定为湾沚区的资质证书,甚至也未指明为“特种行业许可证”——因为营业执照也是资质证书的一种,故只要投诉人提供了与投诉人名称一致的营业执照或者特种行业许可证,即为合格)。
投诉人称已在本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江西客灵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与该执照名称一致的总部公安机关颁发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也提供了江西客灵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与该执照名称一致的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颁发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见附件证据中的响应文件截图)”——即投诉人名称与我司资质证书名称完全一致。
2. 投诉人芜湖分公司取得的湾沚区公安颁发的特行证,从法律意义上说,就是投诉人(总公司)在湾沚区公安机关取得的特行证,故符合采购文件第16页所述“四、其它要求*1、投标人具有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已审批”的意思表述。
(1)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依法须由其总公司承担,外地任何公司要在其注册地外比如湾沚区公安机关取得特行证,该特行证依法也只能颁发给该公司在湾沚区注册的分公司,而不可能颁发给注册地不在湾沚区的该公司(18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虽然该公司在湾沚区注册的芜湖分公司取得湾沚区公安颁发的特行证,但该公司依法不能以芜湖分公司名义参与本项目采购,因为分公司依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依据如上),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规定的条件(有些项目虽然实际上由分公司参与投标了,但其实并不合法;一般分公司要参与投标,也是要求总公司出具委托书才允许——但既然接收总公司委托投标,实际上投标的主体就成了总公司了,分公司只是代理机构而已,这跟总公司直接投标实质并无区别)。
3. 采购文件第16页“四、其它要求 *1”款,实际并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因其措辞并未出现“特种行业许可证”字样,且该条款所述的要具有审批的责任主体并未指明为投标供应商,而是所谓“印章刻制特种行业”——然而,所有供应商只是一家一家的企业而已,一家企业不能理解为就是一个行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二)诉求
1.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成交结果,构成“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在剩余合格供应商中报价最低的该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2. 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30日。
3. 对本项目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情形,由财政部门对上述专家给予警告,因其已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故还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二、诉事项核查和认定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芜湖分公司取得的湾沚区公安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明,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故投诉人提供了其分公司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符合询价文件的采购需求。
因本项目评审专家未按照询价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之规定,应责令改正。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予以重新评审,责令询价小组予以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或芜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