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湾沚区招商、招工人员差旅费和通讯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湾沚区招商、招工人员差旅费和通讯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2023年度湾沚区招商引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湾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招商、招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招商人员是指各镇、各产业招商中心、工作专班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产业招商中心、工作专班专职负责人,驻点招商、安商人员;专业招工人员是指各招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专业招工人员。专业招商人员名单需报区财政局和区投资促进中心备案,专业招工人员名单需报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备案。以上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2年内不得调整。
第三条 专业招商、招工人员外出招商、招工期间差旅费(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下同)实行定额包干,可不提供相关票据。外出招商、招工期间差旅费包干每人每天600元(其中:住宿费 380元〈需提供入住酒店住宿凭证〉、伙食补助费 120元、市内交通费100元);在途期间(当晚无住宿)每人每天包干220元(其中伙食补助费120元、市内交通费100元)。乘坐公务车的,在外发生招商接待的,应据实扣除交通补助与伙食补助。外出招商、招工期间,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标准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往返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按票据据实报销。参与招商、招工的单位其他人员外出招商、招工,其差旅费可比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四条 各产业招商中心专业招商人员差旅费从招商中心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各招商工作专班招商人员差旅费从专班年度工作经费中列支;各招工单位专业招工人员差旅费从各单位招工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各镇,各招商、招工的区直单位其他人员外出招商、招工差旅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联系区领导外出招商、招工差旅费由所联系招商中心、招工单位报销。
第五条 各镇、各产业招商中心、工作专班,招商、招工联系区领导、各招商中心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负责人,专业驻点、安商人员,各招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专业招工人员(含区内选派到市驻外经联办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手机通讯费100元。费用从各镇、各招商中心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招工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各镇、各产业招商中心、工作专班要建立专业招商人员外出招商审批登记台账,实行外出招商工作计划报备制度,外出招商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制,将外出招商审批单(建议格式附后)作为报销附件证明,实行外出招商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二单合一;需提前向招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如发现没有外出招商、招工而领取差旅费包干补助的,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区内选派到芜湖市驻外经济联络办公室专业招商人员,不实行定额包干,相关费用不得重复报销。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及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有效期两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印发之日前仍然按照财行〔2021〕79号文执行。
附件
招商中心外出招商审批单
招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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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时间 |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
外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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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计 划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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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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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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