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乡镇、办事处调委会,联调中心,各行政调解职能部门,局各部门、各司法所:
为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总体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重要作用,切实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有效防控社会风险,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
4、坚持依法调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5、坚持调解优先和联合化解的原则。
6、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领导有力、各司其责、工作协调、运转高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调解组织全面覆盖,确保“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整体效能充分发挥。通过“三调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努力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六增强”的工作目标。“三不出”即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单位),大纠纷不出乡镇(办事处),疑难纠纷不出区;“四提高”即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信访案件结案率、人民群众对调解的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访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六增强”即调解联动能力、调解人员调处能力、群众参与调解积极性、公民表达诉求的法律素质、社会区域治理能力、和谐稳定公认度明显增强。
二、调解范围
(一)人民调解的范围
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纠纷类型:
1、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山林土地和征地拆迁等常见多发的纠纷;
2、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旅游、环境污染、金融、保险、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
3、其他可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下列案件不得通过人民调解解决: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2、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受理(委托调解的除外)或者解决的纠纷;
3、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
3、行政复议阶段的调解可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共同化解“潜在之诉”中的行政争议。
(三)司法调解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的所有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
三、“三调联动”调解工作对接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联动。各级行政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促进工作衔接,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联动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信息互通、工作联动、矛盾联调、优势互补,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可通过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移送调解的衔接方式,积极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辖区内行政单位开展的行政调解工作,对于依法依规并且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的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邀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调解活动。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对于适合进行人民调解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进行调解登记后,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其住所地、矛盾纠纷发生地等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申请人民调解,拓宽人民群众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
(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引导和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民事诉讼案件诉前、诉中调解,依法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努力促进民事纠纷的合理解决。
1.履行告知责任。人民调解组织对符合受理条件,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室在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其先进行人民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诉中委托、邀请人民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进行调解,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与审判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
3.适用公序良俗等行为规范进行调处。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案件时,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依法确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效力。对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执行。对于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行政调解职能机关对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力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行政调解职能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引起的信访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调解职能机关应及时主动采取联调行动,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人员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行政调解职能机关对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四、建立“三调联动”调解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三调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梳理“三调联动”工作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应对措施,不断提高调解水平。
(二)信息共享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要如实统计调解相关工作数据,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统计制度,主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调解组织沟通联络,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相关信息,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
(三)跟踪回访制度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组织、各行政调解职能部门受理并调解的矛盾纠纷以及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四)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一名联络人,及时互相通报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对涉及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调解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五、加强“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各行政调解职能部门、各基层司法所要高度重视,从深化平安创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三调联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三者有机地整合,既要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调解组织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积极组织参与“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扎实有效地推动“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抓好队伍建设
加强“三调联动”调解组织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渠道充实队伍、优化结构,进一步优化调解队伍,把政治坚定、德高望重、经验丰富、办事公道、热心调解工作的社会人士和退休的法检人员及大学生“村官”充实到基层调解组织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调解队伍,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强化对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把这项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提高他们调解技能和工作水平;同时,加强各类调解人员的政治教育,确保调解工作公正廉洁运行。
(三)加强经费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将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各部门财政预算,认真落实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案补贴,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确保“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康有序运行。
湾沚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