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8 16:16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阅读次数:编辑:蒋娇娇 字体:【  

各司法所,各股室(中心),县公证处::

现将《芜湖县司法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 12 24 

 

 

 

芜湖县司法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芜政〔201923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完善我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股室在制定市场准入、行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 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各股室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报法制监督股审核。法制监督股审核通过后,上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条 开展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应当明确有关标准,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第六条 书面审查结论由各起草股室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各股室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八条 各股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实施意见》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九条 各股室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对以往出台的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各股室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度的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情况表报送到法监督股汇总存档。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

施名称

 

涉及行

业领域

 

性质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股室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股室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标准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

反相关

标准的

结论

(如违

反,请

详细说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

外规定

(在违

反相关

标准时

填写)

□      

选择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

要说明

的情况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