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备案制与之前有什么区别?解答来了
养老机构备案制与之前有什么区别?解答来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部署,2018年底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同时建立了备案制度,体现了放权和监管并进的原则。修订后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设专章共6条对备案办理予以规定,并与《办法》的其他部分作了衔接。需要说明的有两点:
第一,这里的备案不是审批式或变相审批式备案,而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通过备案这个形式,举办者向主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证,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跟进行政监管。《办法》在修订过程中有一条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增加办理备案的便利程度,减轻举办者负担。随着电子政务的建设,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备案材料将越来越简化,程序将越来越简便,简单说就是要让举办者少跑腿。但是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养老机构对基本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承诺不能少,这是办理备案中举办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第二个要说明的是怎么开展备案。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后,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明确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实际上各基层民政部门已经在开展养老机构备案,这项工作没有出现断档。此次《办法》的修订,对备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登记的内容。备案的前提是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办法》明确了什么类型的养老机构到哪个部门去进行登记,比如说办理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二,明确了养老机构备案时间和备案机关。第三,规定了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备案流程,以及备案事项变更的有关内容。对上述内容《办法》进行了清单式描述。最后,也对备案信息的公开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提出了要求,通过这些举措减少举办者的负担,实现少跑腿的目的。
来源: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