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教育局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25-04-23 15:59信息来源: 湾沚区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王万顺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受理条件 办理程序 备注
1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1、立案:对经初步调查认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2、调查取证:案件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3、法制审核:相关科室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审批: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5、告知:办案机构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认真进行复核。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6、决定:办案机构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对重大处罚案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7、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当事人指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不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局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2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1、立案:对经初步调查认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2、调查取证:案件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3、法制审核:相关科室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审批: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5、告知:办案机构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认真进行复核。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6、决定:办案机构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对重大处罚案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7、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当事人指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不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局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3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 1、立案:对经初步调查认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2、调查取证:案件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3、法制审核:相关科室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审批: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5、告知:办案机构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认真进行复核。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6、决定:办案机构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对重大处罚案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7、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当事人指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不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局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4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 1、立案:对经初步调查认为有关个人涉嫌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2、调查取证:案件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3、法制审核:相关科室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审批:负责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5、告知:办案机构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认真进行复核。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6、决定:办案机构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对重大处罚案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7、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当事人指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不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局负责人批准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