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沚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12-31 09:55信息来源: 湾沚区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王万顺 字体:【  

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初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的举办、分立、变更、终止审批和处罚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湾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1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一、监管任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个人或组织申请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是否符合要求。

二、事中监管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网站和相关网站及办公场所公示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环节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初步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予以批准的,签发有关文件。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5.送达环节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对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事后监管

个人和组织发现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过程中有问题,有权向芜湖市湾区教育局举报,芜湖市湾区教育局应及时核实、处理。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3.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4.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6.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7.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审批权的通知》(教社管〔2002〕005号)

3.《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规范类别名称的通知》(皖教职成〔2016〕2号)

4.《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皖教职成〔2016〕5号)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湾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第2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一、监管任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个人申请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是否符合要求。

二、事中监管

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三、事后监管

个人和组织发现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该批而未批,有权向芜湖市湾区教育局举报,芜湖市湾区教育局应及时核实、处理。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要求的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教师资格认定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湾沚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第3项,权力类型: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一、监管任务

芜湖市湾沚区教育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教师资格认定采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申请人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二、事中监管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网站及相关网站将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报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经审查合格的,现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给予确认;审查不合格的,退回材料,并当面告之申请人。

4.送达环节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教师资格证持有者违规违法从教,有权向芜湖市湾区教育局举报,芜湖市湾区教育局应及时核实、处理。

(二)发现教师资格证持有者从教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责任追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规范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2.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转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湾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转报工作,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芜湖市湾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第4项,权力类型:其他权利,项目名称: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转报。

一、监管任务

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校车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校车运营活动,协助交通、公安等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校车运营安全。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 制定审核流程。

2. 实施资料审核。审核资料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管理制度,校车接送安全管理方案,驾驶员、随车安全员安全责任书,机动车保险单,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校车维修合同。

3. 监督审核结果。通过批准的,公安机关发放标牌,没有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 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校车存在超载营运、超速行驶、不及时登记备案、“三证”不齐全、车况不符合营运条件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营运或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由区政府吊销校车使用许可证,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 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域校车运营特点,制定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1校车标识牌使用情况;2、校车驾驶人资格情况;3、校车日常检修情况;4、校车实际核载情况;5、校车日常运行情况;6、接送学生交接情况;7、校车安全设备配备情况;8、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三)、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区教育局与交通局、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推进校车许可审核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校车运营监管协作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校车运营机构进行违法运营的活动,有权向校车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校车监督管理部门在校车运营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强化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校车标牌,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单位不发放校车标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校车标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区教育局与交通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校车许可审核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六、主要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

2.《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三、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九)规范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