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7-27 11:06信息来源: 湾沚区发改委阅读次数:编辑:董学健 字体:【  

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方案

 

区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区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现就全面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全区法院、公安、人社、市场监管、民政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水平大幅提高,实现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提高政府行政监管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信用监管基础

归集行业信用信息。法院、公安、人社、市场监管、民政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行业信用综合监管评价需要,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以及行业管理领域主体的其他信息数据。建立本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常态化、标准化。

  (二)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1.构建行业监管评价模型。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领域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监管评价,建立行业监管类指标,设计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逐步实现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全覆盖。

  2.建立评价修复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领域实际情况建立信用分级分类评价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应适当减少或清除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

  (三)构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1.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部门出台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工作方案,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明确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标准、评价周期、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管措施等内容,为规范开展信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

2.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格管理和惩戒。

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对评价结果为“优”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表彰;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在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对信用等级评为“良”级的市场主体,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 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对信用等级评为“中”的市场主体,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在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原则上不列为选择对象。

对信用等级评为“差”的市场主体,依法加强行政性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在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不列为选择对象;

不支持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和行 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评先活动,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3.强化评价结果共享应用。引导市场主体加强信用建设。各试点行业部门要充分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因势利导推动相关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对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市场主体,引导其进一步完善信用记录,巩固提升信用等级,不断完善信誉度和竞争力。对评价结果为“中”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要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开展提示性约谈、专题培训,引导其重视信用管理,明确改进方向,优化信用 状况。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市场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由市信用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性约谈,当面告知评价结果、主要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渠道等,督促和帮助其立即整改。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章立制阶段(2022年4月—6月

各行业部门建立评价模型,探索构建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各行业部门6月底前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报区信用办。

  (二)实施应用阶段(2022年6月—11

各行业部门全面开展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调度与通报制度,相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指导工作。

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2月)

各行业部门认真总结和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各行业部门11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区信用办。

(四)全面推广阶段(2023 年1月起)。

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芜湖市信用办及湾沚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在我区各行业领域全面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我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推进计划或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间节点。

  (三)坚持制度先行。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提高监管规范化工作水平,促使信用监管真正落地生效、发挥作用。

  (四)强化督促考核。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纳入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区信用办将对各有关单位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通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