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解读】《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跟踪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25 10:39信息来源: 湾沚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区政务公开室 字体:【  

公众咨询咨询《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湾政办秘〔202423号)中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有什么区别?

政策解答集中供养即特困供养对象在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里享受机构养老的形式,供养费用由财政支付给机构运营方并由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生活照料、护理服务、膳食等服务。分散供养即除在机构养老以外的养老形式,通常指特困人员居住在自己家里,日常生活料照的供养费用由政府直接打卡给对象本人,由本人自主分配的供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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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与之前政策对比,《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湾政办秘〔202423号)中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有哪些调整?

政策解答按之前的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标准分别为750//月、450//月、60//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标准分别为525//月、300//月、45//

政策调整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965//月、579//月、78//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676//月、386//月、58//月。其余保障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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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湾政办秘〔202423号)中提到的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政策解答根据《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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