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25号)要求,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物价指数、消费水平等因素,经区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3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105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965元/人/月、579元/人/月、78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为676元/人/月、386元/人/月、58元/人/月。
四、执行时间
以上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