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湾沚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直、驻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根据《关于优化芜湖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芜房控〔2024〕6号)要求,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销售政策
优化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及网签备案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备案价格与网签价格的差价,有力有序推进商品住房销售。
二、支持住房“以旧换新”
2024年1月1日(含)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含)止,对售出自有住房并在期间内购买我区城关区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仅限自然人),或购买我区城关区域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后在期间内售出原自有住房的购房人(仅限自然人),给予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不包括车库或停车位等,“新房”与“旧房”套数一致)1.5%的补贴;并向符合上述“以旧换新”条件的购房人(仅限自然人)发放所购商品住房总价款8%,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消费券”(通过遴选平台,选择合法注册并在我区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每套商品住房只发放一次,活动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消费券”持有人为实名制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一致,不得转让,不得退还。上述补贴和“消费券”可与我区出台并在有效期内的其他购房补贴及奖励政策(含房票政策)重复享受,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促进二手住房流通
深入推进带押过户,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第28号公告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给予退税优惠。
四、鼓励购买新建商品房用于安置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可享受不超过10%的房票安置补助,房票可转让流通。新启动的征收项目政府不再建设安置房和限价回购商品房,鼓励区属国有企业采取收购方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进行安置,扩大房地产有效需求。
五、提供乐业周转金
为在湾沚区内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提供乐业周转金,在区内购买商品住房,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最长周转期限为10年(前5年免息,后5年低息)。
六、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在本区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家庭在我区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购房人,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可按首套住房办理商业贷款。
七、加大高品质住房供给
引导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低碳、智慧、安全住宅,推广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住宅、立体生态住宅。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优化调整建设项目部分规划审查指标和计容规则,有效提高得房率。
八、探索购买部分产权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探索购买部分产权的销售方式,通过合同约定,购房人可以先购买房屋部分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购房人可租赁使用,购房人购买剩余产权时已支付的租金可抵扣购房款。
九、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国有企业收购的存量住房可以转化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退出公租房管理序列的房源,可以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结合保交房攻坚行动工作要求,支持区属国有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协商,适当收购部分在建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可以用作保障性住房。
该政策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区直及驻区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上述政策可直接实施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已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按相应日期执行);其他需制定配套政策的,待配套政策公布后施行。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