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解读】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6 10:49信息来源: 湾沚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区政务公开室 字体:【  

发布地点:区政府第一会议室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5日

发布单位:湾沚区人社局

发布人: 张明

主持人:顾鹏

各位来宾、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2023年10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文件正式出台,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省72号文对社会保障费用筹集、补贴办法、新老政策衔接等方面提出新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制定出台了《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现就《通知》的主要内容发布如下:

1、保障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剩余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2、资金筹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我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筹集,今后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自规分局根据资金收支结余等情况报区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差额不足部分由区、镇财政承担,区级以上(含区级)项目征用土地的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镇级项目征用土地的经费不足部分由镇财政承担。

3、补贴办法。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已领取缴费补贴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可申请一次性支付或依法继承。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4、新老政策衔接。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以后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按照《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湾政办秘〔2021〕1号)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补贴办法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人。在按照补贴办法最后一次领取参保补贴时,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参保补贴累计不足3万元部分。

5、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政策规定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