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沚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湾沚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2 16:51信息来源: 湾沚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区政务公开室 字体:【  

各镇,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湾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湾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湾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此页无正文)

 

 

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湾区文物局代章)

2024322


附件

 

湾沚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的决策部署,根据《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和《芜湖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要求,为保障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意义

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打造人民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区文物资源状况,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形成法定保护清单,为进一步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管理制度打好基础。

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加强文物保护,深入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构建以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延续城乡历史文脉,推进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推动文化强区建设不断迈出坚实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作出湾区更大贡献。

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讲好湾文物故事,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供重要内容和内在支撑,不断增强实现湾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力量。

二、普查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区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为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遗址、城址、窑址、窖藏、矿冶遗址、战场遗址、驿站古道遗址、军事设施遗址、桥梁码头遗址、祭祀遗址、水下遗址、水利设施遗址、寺庙遗址、宫殿衙署遗址、手工作坊遗址、其他古遗址共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为帝王陵寝、名人或贵族墓、普通墓葬、其他墓葬共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为城垣城楼(及其他军事建筑及设施)、宫殿府邸、宅第民居、坛庙祠堂、衙署官邸(及其他行政管理建筑)、学堂书院(及其他文化教育建筑)、驿站会馆(及其他交通道路设施、旅行服务设施)、店铺作坊(及其他金融商贸建筑、工商业建筑设施)、牌坊影壁、亭台楼阙(及其他景观建筑、戏曲演出建筑、天文观测建筑)、寺观塔幢(及其他宗教建筑)、苑囿园林、桥涵码头、堤坝渠堰(及其他水利设施)、池塘井泉共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为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岩画共5个细分类别,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及战争遗址、工业遗址等)、重要革命历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动纪念地、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名人故旧居、名人墓、其他为纪念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传统民居、宗教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物(以及其他工业遗产)、金融商贸建筑(含中华老字号)、水利设施及附属物(以及其他水利遗产)、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医疗卫生建筑、军事建筑及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典型风格建筑或者构筑物、体量较大的各种材质(如石、铜、铁、泥等)雕塑、依法审批后原址重建的不可移动文物并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其他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共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为文化景观、化石地点、其他共3个细分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

普查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 对已认定、登记的三普文物点开展复查

普查准备阶段,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实地调查阶段,以镇域为基本单元,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 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普查准备阶段,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本辖区范围内考古调查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相关行业已公布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统筹用好已有工作基础与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镇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 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定登记文物消失的,由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区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区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

区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普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公布体系,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5. 开展普查成果汇总

开展区级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6. 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

基于全国普查成果,建立区级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分库)。数据库(分库)以全国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信息,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地址、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息。数据库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7. 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区人民政府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应积极联系上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等单位,寻求技术指导,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应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同志、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充分发挥各级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组建区普查工作队,普查队员由区文物管理所、乡镇文旅办(社会事务办)、综合文化站、文物保护志愿者、各村熟悉当地历史情况的人员组成,总人数预计约26人。

8. 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过程中,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博物馆日等宣传日,举办普查成果展览、开展广泛的普查宣传活动,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等,加强与基层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普查技术路线

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2012年以来考古调查、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有成果,合理应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和先进技术,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各地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查清全区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填报至普查系统,经区级、市级、省级逐级检查合格后,汇总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分库),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管理系统,并接入省系统,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

(一)预置普查基础信息

普查系统将由国家统一开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提供全市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中的新发现成果、相关行业名录等,在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中预置相关信息,作为普查线索。相关信息将按县级行政单位在普查系统下发。

(二)实施标准化管理

普查实施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标准,普查登记表和著录说明,以及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规范等,将统一执行国家普查标准规范。

(三)开展实地调查

以镇域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结合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对于复查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准文物现状情况,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重点是掌握当前最新状况,了解三普以来变化情况。对于2012年以来已经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普查队基于普查系统预置线索信息,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于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四)开展普查数据逐级审核上报

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级普查机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省级普查机构逐级审核,合格后上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

(五)开展普查成果公布和应用

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我区普查成果经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相关成果与相关部门共享,充分发挥文物普查成果在服务行业名录认定公布、构建以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文物普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四、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

建立湾区四普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及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配合国家和省、市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以镇域为基本单元,逐级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湾区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根据湾区自身文物特点,建立人类起源、文明起源和发展、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红色文化等地域文化标识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

形成全区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形成全区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

编制湾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湾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分析报告。编制湾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评估、发展态势等报告。

(五)信息化成果

根据建立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的要求,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湾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和管理系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共享。

五、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1. 成立湾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区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工作协调小组由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文物局)局长、区政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

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21个部门,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其他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已经公布行业名录的部门,将普查成果作为公布行业名录的基础依据。

2. 区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文物局),负责编制普查实施方案,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等,协调解决普查重大问题。

3. 成立湾区文物普查工作队,负责全区文物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四普”宣传、招募“四普”志愿者、开展野外调查、第三方机构招用、数据收集、文字编纂、材料整理验收、成果统计等。

4. 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

5. 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及时向省市普查部门汇报文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

(二)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和工作实际,我区普查工作时间为202311月—20266月,分三个阶段。

1. 第一阶段:202311月至20244

主要任务是建立区级普查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动员等相关准备工作。

1)开展动员部署。召开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议区普查实施方案。

2)建立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实际需要,利用本地文博机构、高等院校及社会力量,组建区级普查队伍。

3)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区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编制区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方式、队伍组建、技术培训、时间计划、经费安排、宣传计划等,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4)申请普查经费。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协调本级财政部门保障普查工作经费,按时拨付使用。

5)参加普查培训。组织普查业务骨干参加国家和省、市层面普查培训班,对区普查队伍进行全覆盖培训。

2. 第二阶段:20245月至20255

主要任务是以镇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

1)开展实地调查。以镇域为基本单元,对三普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逐一实地复查,对已掌握的新发现文物线索、普查过程中新发现文物进行逐一实地调查。按普查标准规范采集填报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开展测量、绘图、标本采集、拍照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2)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3. 第三阶段:20256月至20266

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审核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上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总结会议。

1)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开展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区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质量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开展普查数据补充完善工作,合格后上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

2)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和资源目录建立。普查数据质量审核通过后,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文物认定,建立并公布本辖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相关文物资源目录按要求在各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3)普查成果汇总验收与上报。区普查机构应开展自查自验,编制普查报告,汇总上报普查成果。普查成果包括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和数据库成果。报告和成果经报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上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有困难时,区普查机构可向市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援助申请。

4)总结会议。适时召开全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总结工作成绩,表彰普查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奖励、表彰文物普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六、普查质量管理

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一)实施分级质量管理

区普查机构负责本地区普查成果质量把控,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辖区内质量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二)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对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普查队是否按本方案和本次普查文物认定标准等对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进行登记。对文物信息采集质量加强质量控制,重点检查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符合实际,采集的文物信息数据、照片、图纸等是否符合普查有关工作规范。

(三)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为保证普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应将有关情况报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由区普查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区普查办具体组织。区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区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中央、省和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市和县(市、区)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费、培训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普查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文物考古职工野外津贴标准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文物考古事业单位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72号)和国家文物局《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实施方案》(文物人发〔20234号)文件执行。

(三)积极宣传引导

区普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经协调小组审定后发布实施。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各项活动和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全社会广泛支持、参与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