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区社保中心沈锋林:解读《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1 09:29信息来源: 湾沚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区政务公开室 字体:【  

一、问:为何要修订《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答:2023年10月27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以下简称省72号文),这是自《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之后首次对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改革完善,改变了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旧思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此次省72号文对社会保障费用筹集、补贴办法、新老政策衔接等方面提出新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新老制度可衔接,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制定《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问:《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是制定了哪些内容?

答:本通知主要明确了6个方面的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缴费补贴对象和范围、缴费补贴办法、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新老政策衔接、工作要求。与原政策相比,《通知》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以期更加符合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

三、问:请问有哪些创新成效?

答:一是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对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采取分15年逐年给予缴费补贴的发放方式。引导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长缴多得,提高退休后待遇水平。

二是明确了新老衔接办法。根据省72号文件精神,充分考虑新老政策待遇平衡,稳妥做好我区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前后衔接,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有序衔接。让广大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推动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建设

四、问:何时实施?

答: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问:已按照《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芜政秘〔2010〕77号)规定纳入保障对象范围的被征地农民能否再作为保障对象和本户计算剩余人均耕地的基数?

答:已按照《芜湖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芜政秘〔2010〕77号)规定纳入保障对象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不作为保障对象和本户计算剩余人均耕地的基数。

六、问: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能否享受补贴?

答: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