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公众征集】关于修订《芜湖市湾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9 15:24信息来源: 湾沚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区政务公开室 字体:【  

为更好履行政府投资职能,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芜政秘202314文件精神,结合湾沚区实际,我委拟对《芜湖市湾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湾政办秘〔202113号)进行修订,并起草了《芜湖市湾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以书面、来电或邮件的方式反馈至湾沚区发改委。

征集时间:2024320日起至2024420日止。

征集方式:欢迎社会各方人士通过书面、来电或邮件等渠道积极参与。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荆山河路1六楼(邮政编码:241100

联系人:张莹

 话:0553-8826605

 箱:1149974254@qq.com

 

 

2024319

     

芜湖市湾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要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包括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债务资金)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要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应确定出资人代表。

建立健全项目谋划储备机制,通过建立滚动计划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原则上未纳入滚动计划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一)区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滚动计划库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及部分初步设计;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全过程及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调度、管理

(二)区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年度总预算,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三)区教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重点处等部门和机构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四)区住建局、自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全过程监督。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新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航产服务中心负责落实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条件保障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投资政策导向,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400万元-3000万元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3000万元以上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上级资金项目,项目单位按具体申报要求办理。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及其他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投资估算及预期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明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案。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其中,区政府投资的市政道路管网工程、交通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信息化工程、生态环保工程等项目的初步设计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数据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其他公益性项目的初步设计报由区发改委审查。

项目投资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建设、财务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四)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已批准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区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区发改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五)已纳入上级部门考核或区委、区政府决策必须建设项目,以及上级资金已落实的项目。

(六)区直部门统一申报。部分水利、交通、农业、民政、文化旅游等项目,由区直部门统一申报,乡镇不再单独申报。区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经区发改委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履行审批程序。对初步设计未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者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应该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应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区政府会议研究实施。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申报原则和条件编制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区发改委汇总。区发改委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梳理,排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财政局、区国投集团等单位对项目资金需求及渠道提出初步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续建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列排计划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以及征地拆迁费用、年度目标任务等事项。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概算已经核定,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征地拆迁已基本完成或已明确完成时间;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量力而行,按照轻重缓急科学有序安排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章  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标活动中确需更改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将重大方案变化报请经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要求由发改委进行概算调整。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按照先追究、后变更的原则,凡非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变更,相关部门要先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后方可变更。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因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应按照该项目工程咨询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相应条款追究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因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审、施工、监理单位造成工程变更造价超过中标价(合同价)3%,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责任大小、造成损失及原因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批准。若因勘察、设计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造成的工程造价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处罚结果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纳入企业诚信评价。

第二十  工程变更根据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分别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单位牵头组织审查。

财政局(国投集团等出资单位,同)为重大工程变更审查固定参加单位,其余参加单位由牵头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职能分工通知参加变更审查。    

区财政局负责变更审计监督,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查。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教育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局等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审查、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五)工程中暂估价的确定

(六)应上级要求建设方临时增加的,与工程相关的附属工程、零星工程的确认;

(七)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的。

第二十  工程变更按照变更造价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变更造价以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数据为准。

(一)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中标价5%中标价500万元(含)以上,下同)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中标价5%(含)的为较大工程变更;

(三)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或工程变更金额超中标价5%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第二十  工程变更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会审申请函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

2.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申报表;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初步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

4.较大工程变更(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5.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等;

6.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  工程变更会审程序

(一)重大工程变更外,工程变更审查会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项目行政主管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二)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

(三)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就申请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工程变更的量和价,以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会审牵头单位,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参加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牵头会审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会审单位半数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二)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发工程变更会审纪要会审纪要须经会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审查结果报该项目分管领导审定。

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项目行政主管单位会审,审查结果报该建设单位及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长审定。

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财政局、区国投、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经该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及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提交投委会办公室(区发改委)报区投委会审定。   

三十一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十二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项目现场场地恢复、周边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区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应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三十三  综合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1.经过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规划方案审批等文件;

2.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3.经过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4.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5.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

三十四  综合竣工验收条件

1.各项工程均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全部建成并符合各有关专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已组织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

2.建设要求的公共设施和供水、供电、燃气、消防、道路、排水、排污、路灯、电信、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毕,并经各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3.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施工机具、构件、建筑垃圾已全部清除;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存在违章建筑及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

4.各项批准文件及竣工图纸等资料齐全。

三十五  成立综合竣工验收组

1区政府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为组长,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综合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住建局(质安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交管大队)、财政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档案国投集团、气象局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可根据工程项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项目业主及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参加验收。

2.验收组的主要职责:

1)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2)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3)检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4)审查建设单位组织形成的竣工报告;

5)检查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

6)出具综合竣工验收意见,形成综合竣工验收报告;

验收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对其出具的意见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对所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三十六  综合竣工验收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行政主管单位提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湾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申请表》,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工作。

2综合竣工验收程序:

1)验收组组长主持会议,宣读验收组成员名单;

2)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3)查看现场场地恢复、环境保护等情况;

4)审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5)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探等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6)听取项目使用及业主单位意见;

7)验收组对工程进行评价,形成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意见。

3综合竣工验收评定合格的,项目行政主管单位根据验收组的意见出具《湾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收到《湾沚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该项目移交业主(或使用)单位管理。

4综合竣工验收评定不合格的,项目行政主管单位根据验收组意见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未整改到位的,财政部门、国投集团不得拨付工程款余额资金,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相关权证、资产移交及固定资产入帐。

三十七  责任追究

1.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擅自超规模、超标准、改变资金用途、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2.各专业管理部门及验收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发改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四十  区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对施工单位监管不力;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