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湾沚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3-11
文  号: 芜政办〔2013〕19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13-03-11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湾沚区农村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8791605
名  称: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湾沚区人民政府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319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11       


 

芜湖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芜湖县境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芜湖县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重要县道、一般县道、乡村道,包括公路桥梁、涵洞、边坡及公路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采用县、镇共建模式,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杆管线迁移费用由县、镇两级共同承担。

农村公路的养护原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镇两级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辖路段的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养护工程建设计划;审核并负责指导、监督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的执行,对乡村道养护质量和公路安保进行检查验收;受县政府委托对各镇农村公路建、管、养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交通民生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所需资金的筹集和支付。

县建投公司负责道路建设、渡改桥建设、养护工程以及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助、失地保障等资金的筹集和配套。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道路建设的土地指标。

县规划局应结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做好农村公路网的规划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做好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立项工作。

第六条  县公路分局负责县域内国、省道、重要县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同时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上述各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镇政府具体承担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编制乡村道养护建设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乡村道日常养护与养护工程;受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内县、乡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各镇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并确定23名人员专门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县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九条  由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在我县境内安排实施的道路建设、升级改造等项目,征地拆迁及杆管线迁移标准执行上级文件。

第十条  县本级组织实施的道路工程建设,县交通运输局应积极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县政府根据县“三重”工程计划和政府性投资计划安排,予以配套解决。

第十一条  县道及以上道路建设,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前期、施工等建设工作,所在镇负责征地拆迁及杆管线迁移工作。县政府承担建设和杆管线迁移全部资金,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县镇两级负责,县政府实行定补,标准为土地按2万元/亩(含失地农民保障、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土地附属物及青苗),拆迁每户补助8万元(以独立主房计算,不予分户)。

第十二条  乡村道路建设,是指由镇负责管理的道路建设。原则上乡村道建设由各镇政府按照统一规划,保障畅通的要求,由各镇自行建设和养护。

各镇实施的乡村道建设,征地拆迁、安保和建设资金由所在镇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应向上级争取项目,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全额补助所在镇。县政府对所建道路砼路面宽度不少于4.5米的另行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路面宽度4.5米,另补7.5万元/公里;路面宽度每增加0.5米,相应再增加补助2.5万元/公里。

第十三条  渡改桥建设。其建设资金及杆管线迁移资金由上级补助和县政府配套(未列入上级计划的,由县政府负责全部筹资),征地拆迁任务由所在镇负责,其费用由县镇两级负责,县政府实行定补,标准参照县道及以上道路建设执行。

第十四条  县道危桥改造,建设和杆管线迁移资金由县政府负责。具体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所在镇负责,县政府实行定补,标准为土地按1万元/亩(含失地农民保障、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土地附属物及青苗),拆迁每户补助3万元(以独立主房计算,不予分户)。

第十五条  乡村道危桥改造,建设资金由县、镇两级政府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应向上级争取项目,对列入改造项目的危桥,建设资金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县、镇两级财政予以配套解决(由县、镇按55比例分摊)。暂时未争取到且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危桥,若各镇有建设改造的要求,所在镇向县政府提出请示并得到同意后,其建设资金县政府与所在镇按46比例分摊(按招标价或审计价)。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安保和绿化工程,按照农村公路分级管理原则,由县镇两级分别组织实施,资金由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乡村道安保和绿化工程如有项目资金支撑,则全额补助项目所在镇。

第十七条  由县交通运输局代建的道路、桥梁等工程,管养工作由接养单位自工程交工之日起负责接养。

 

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小修和保养。养护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中修和大修,包括水泥(沥青)砼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和示范路建设工程等。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镇两级政府筹集。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跨镇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公路分局承担重要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镇政府承担辖区内所有道路(国、省、县道除外)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道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0元,由县政府负责筹集。

乡道(含村村通水泥路)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其中县财政固定补助1500/公里.年,不足部分由各镇政府负责筹集。

村道日常养护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可由村通过“一事一议”,引导村民投工投劳,鼓励包括受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解决,镇政府也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资金,除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镇两级政府筹集。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养护工程费用总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路面改善、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和示范路工程。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实行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按道路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具体办法由县农业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县审计局要定期对交通运输局、各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道路管理权限,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的路政管理,指导各镇政府加强对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镇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的路政管理,要建立专(兼)职路政管理队伍,通过乡规民约等形式加强对乡村道的路政管理,保护好路产路权。

第二十七条  各镇政府及交警、安监、工商、税务、市容等单位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治超站联合开展路政执法活动,重点整治超限车辆运输、违法建筑,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等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及长效使用。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每年分两次(年中、年终)对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分,具体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政府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视考核结果(考核分优秀、合格、较差),每年年底拨付。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养护经费全额及时拨付,并给予10%-30%奖励;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护经费全额及时拨付,不奖不惩;

考核结果为较差的,暂不拨付养护经费,待整改完成后予以拨付,同时扣除10%-30%的补助款。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