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3〕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
芜湖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芜湖县境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芜湖县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重要县道、一般县道、乡村道,包括公路桥梁、涵洞、边坡及公路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采用县、镇共建模式,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杆管线迁移费用由县、镇两级共同承担。
农村公路的养护原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镇两级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辖路段的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养护工程建设计划;审核并负责指导、监督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的执行,对乡村道养护质量和公路安保进行检查验收;受县政府委托对各镇农村公路建、管、养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交通民生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所需资金的筹集和支付。
县建投公司负责道路建设、渡改桥建设、养护工程以及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助、失地保障等资金的筹集和配套。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道路建设的土地指标。
县规划局应结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做好农村公路网的规划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做好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立项工作。
第六条 县公路分局负责县域内国、省道、重要县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同时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上述各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镇政府具体承担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编制乡村道养护建设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乡村道日常养护与养护工程;受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做好本行政区内县、乡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各镇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并确定2-3名人员专门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县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九条 由市以上政府部门组织在我县境内安排实施的道路建设、升级改造等项目,征地拆迁及杆管线迁移标准执行上级文件。
第十条 县本级组织实施的道路工程建设,县交通运输局应积极向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县政府根据县“三重”工程计划和政府性投资计划安排,予以配套解决。
第十一条 县道及以上道路建设,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前期、施工等建设工作,所在镇负责征地拆迁及杆管线迁移工作。县政府承担建设和杆管线迁移全部资金,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县镇两级负责,县政府实行定补,标准为土地按2万元/亩(含失地农民保障、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土地附属物及青苗),拆迁每户补助8万元(以独立主房计算,不予分户)。
第十二条 乡村道路建设,是指由镇负责管理的道路建设。原则上乡村道建设由各镇政府按照统一规划,保障畅通的要求,由各镇自行建设和养护。
各镇实施的乡村道建设,征地拆迁、安保和建设资金由所在镇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应向上级争取项目,争取到的项目资金全额补助所在镇。县政府对所建道路砼路面宽度不少于4.5米的另行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路面宽度4.5米,另补7.5万元/公里;路面宽度每增加0.5米,相应再增加补助2.5万元/公里。
第十三条 渡改桥建设。其建设资金及杆管线迁移资金由上级补助和县政府配套(未列入上级计划的,由县政府负责全部筹资),征地拆迁任务由所在镇负责,其费用由县镇两级负责,县政府实行定补,标准参照县道及以上道路建设执行。
第十四条 县道危桥改造,建设和杆管线迁移资金由县政府负责。具体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所在镇负责,县政府实行定补,标准为土地按1万元/亩(含失地农民保障、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土地附属物及青苗),拆迁每户补助3万元(以独立主房计算,不予分户)。
第十五条 乡村道危桥改造,建设资金由县、镇两级政府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应向上级争取项目,对列入改造项目的危桥,建设资金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县、镇两级财政予以配套解决(由县、镇按5∶5比例分摊)。暂时未争取到且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危桥,若各镇有建设改造的要求,所在镇向县政府提出请示并得到同意后,其建设资金县政府与所在镇按4∶6比例分摊(按招标价或审计价)。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安保和绿化工程,按照农村公路分级管理原则,由县镇两级分别组织实施,资金由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乡村道安保和绿化工程如有项目资金支撑,则全额补助项目所在镇。
第十七条 由县交通运输局代建的道路、桥梁等工程,管养工作由接养单位自工程交工之日起负责接养。
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小修和保养。养护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中修和大修,包括水泥(沥青)砼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和示范路建设工程等。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镇两级政府筹集。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跨镇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公路分局承担重要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镇政府承担辖区内所有道路(国、省、县道除外)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道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0元,由县政府负责筹集。
乡道(含村村通水泥路)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其中县财政固定补助1500元/公里.年,不足部分由各镇政府负责筹集。
村道日常养护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可由村通过“一事一议”,引导村民投工投劳,鼓励包括受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解决,镇政府也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资金,除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镇两级政府筹集。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养护工程费用总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路面改善、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安保和示范路工程。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实行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按道路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具体办法由县农业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县审计局要定期对交通运输局、各镇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道路管理权限,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道路的路政管理,指导各镇政府加强对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镇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的路政管理,要建立专(兼)职路政管理队伍,通过乡规民约等形式加强对乡村道的路政管理,保护好路产路权。
第二十七条 各镇政府及交警、安监、工商、税务、市容等单位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局、治超站联合开展路政执法活动,重点整治超限车辆运输、违法建筑,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等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及长效使用。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每年分两次(年中、年终)对全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分,具体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政府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视考核结果(考核分优秀、合格、较差),每年年底拨付。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养护经费全额及时拨付,并给予10%-30%奖励;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护经费全额及时拨付,不奖不惩;
考核结果为较差的,暂不拨付养护经费,待整改完成后予以拨付,同时扣除10%-30%的补助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