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湾沚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1-08
文  号: 湾政办〔2023〕16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1-0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湾沚区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3-8811525
名  称: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湾沚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湾沚区人民政府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芜湖市湾沚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316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湾沚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湾沚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着力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等1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9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为当地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墓地及骨灰存放等设施。公墓运营单位是指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相关安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提倡和鼓励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上述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及烈士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含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查,报各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规划设计方案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护责任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以镇为单位兴建,村级公益性公墓为补充,镇级公益性公墓单处建设占地面积不超过50亩。同一镇域内相距较远、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村,可由村独建或相邻村联合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骨灰安置总量=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20×50%。(系数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安置量占当地骨灰安葬需求的估算比例)。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大于0.8平方米,一律采用平卧式安放墓碑,墓穴周边不建围栏,墓穴间以绿化带相隔。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存放室的净高不低于3.3米,骨灰存放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综合考虑祭扫人员密度、楼层承重等因素,原则上为单体建筑一层,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超过0.25平方米,做到有统一编号、有格位门锁。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每亩建造穴位容量原则上不少于300穴,生态安葬区配比比例不低于公墓占地面积的20%,主要用于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必须进行植树植草,整个墓地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60%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逐步做好“三区”建设,即:骨灰安葬区、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同时配建绿地、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等设施,做好无障碍设计。“三区”设计应满足日常需求,同时兼顾祭扫高峰使用要求,符合相关防火和安全规定,并满足安防疏散要求。骨灰安葬区应整洁、庄重,立足保护自然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创造园林化墓园等要求规划建设。祭扫服务区应在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的基础上,结合群众需求,设置焚烧、祭拜设施。可设置移风易俗和生命文化宣传栏(廊)、祭扫群众临时休憩区等设施。业务办公区应公开墓穴价格、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监督电话,设有安葬(放)档案保管设备。

第十二条  每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应配备墓区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墓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墓区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墓地的安全管理和维护,重点做好墓区的卫生保洁、安全防火和安葬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区应做好禁插塑料花、禁烧祭品、禁燃鞭炮的宣传引导工作,提倡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扫。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统一管理维护,有关制度由各镇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对低保、特困、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身故后的骨灰安葬费用实行减免,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减免政策由各镇人民政府制定。对在公墓内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的,免除安葬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突出公益性质,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公墓运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价格和举报投诉电话,销售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实行墓地实名登记,公墓运营单位要完善安葬登记制度,严格查验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材料,为夫妻健在一方预售合葬墓穴和向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墓穴的,应当补充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查验无误后签订协议并开具票据,发放墓穴证,按照登记顺序依次提供墓位。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设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墓穴销售做到台帐清楚、记账规范。所收取的全部费用主要用于公墓的管理、日常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镇政府应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墓穴销售管理档案,骨灰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二)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骨灰安葬合同;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条  公墓运营单位应对一个年度内的殡葬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号对档案进行永久保存。在安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经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按完成建设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助10万元。公益性骨灰堂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每座补助10万元;公益性骨灰堂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每座补助20万元;公益性骨灰堂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每座补助30万元。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升级改造管理用房、公共绿地、停车场、骨灰寄存室、公共卫生间、焚烧设施、垃圾池、排水管网、消防设施、监控设备、文化宣传设施、生态葬统一纪念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区财政按照升级改造总投资的30%予以补助,每座公墓单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对新安葬的每座墓穴给予800元补助;对迁至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每座墓穴给予1000元补助;对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安葬的每座给予1500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补助资金按年度由区民政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结算。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具体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运营;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