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湾沚区政府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9 11:19信息来源: 湾沚区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区政务公开室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湾区政府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1018

(此件公开发布)

  

区政府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股权投资管理行为,提高股权投资流程的规范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以及《省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引导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加快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营意见的通知》(皖基金组〔20193号)等要求,参照《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湾区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区属国有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货币等,通过股权方式投入企业、认购基金份额、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第二章  投资决策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投资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投资方案设计,提出投资建议,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投委会)负责审核批准区属国有企业提出的投资建议等。

第三章  投前运作机制

第六条  各招商载体单位须组织项目所属行业专业人士对拟投项目进行分析、论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和市场前景等,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和各招商载体单位的建议意见。

第七条  各招商载体单位就拟投项目向区政府提出投资申请,经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启动投前尽调工作。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公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拟投项目开展财务、法务等尽职调查,出具相关调查报告。若拟投项目有其他合规投资机构同步投资,可参考其他合规投资机构的调查报告或投资建议书等。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设计投资方案,投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价格、退出机制等事项,报区投委会研究批准。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根据区投委会审批结果,与拟投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定义

(二)投资额、认缴额、投资占比、缴款及验资;

(三)陈述保证;

(四)投资期限;

(五)款项用途;

(六)股东权利;

(七)公司治理;

(八)费用承担;

(九)保密与知情权;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特别约定;

(十三)通知送达;

(十四)退出方式;

(十五)其他。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控股目标企业、不做第一大股东(经批准的除外),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关权利。

第四章  投后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向被投企业交割投资款后直至从被投企业实现股权退出期间,应公开选聘第三方机构作为投后管理机构对被投企业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的投前调查机构,不得担任该项目的投后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单个投后管理机构原则上管理不超过10家被投企业,投后管理机构管理单个被投项目原则上连续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五条  投后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被投企业进行投后管理,并出具投后管理报告。投后管理机构应及时发现被投资企业损害区政府投资权益的行为,并及时向区属国有企业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区属国有企业协同该被投企业的载体单位和区国资委制定针对性止损措施,并向区投委会报告。

第五章  容亏容错机制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单个投资项目权益损失超30%(含30%)时,区属国有企业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加强对项目跟踪;单个投资项目权益损失超50%(含50%)时,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约定启动相应措施。对于投资损失的项目,按照天使类50%、风险类30%、产业类20%的比例给予投资损失容忍度,对在投资损失容忍度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给予尽职免责处理;有充分证据证明投资决策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和决策程序,且已履职尽责,产生投资损失的,按照尽职免责的原则,不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每年需对已投企业的运营情况向区国资委报告。区国资委应当在年度结束4个月内,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对区属国有企业上一年度投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审计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等,并将审计报告报区政府。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下属各级子公司投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此前出台的政府股权投资管理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区属国有企业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该行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会同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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