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湾沚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共建美好家园,是全区人民的共同心愿。为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体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起草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村民的生产生活状态正悄然发生改变,农村村民收入不断增加,对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不断发生变化,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农村宅基地工作发生重大变革,进一步强调了规划的约束性作用,明确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等规定,特别是农村宅基地管理赋予了村组“事前”监督和初审的职能,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能职责时应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必要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基层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规范村民建房行为。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中,明确提出“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为破解农房布局难题,探索突破原有农村宅基地、农房户型、庭院占地等管控办法,突出体现村庄风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千万工程”总体部署,加强土地高效利用,优化农房集聚方式,引导农房向城镇、新型农村社区以及中心村的集聚提升,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湾沚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部门及各镇职能,细化了农民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标准、监督检查等内容,鼓励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为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规划、分类处置、强化保障,以一户一宅、户有所居为基本原则,改革创新,综合采取农民自建、集中安置等多渠道满足农民住房需求,形成系统性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规定,指导我区下一步村民建房工作。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技术规范等。
三、起草过程
根据我区实际,经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多次组织研讨,对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文件要求,起草了《湾沚区农村村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湾沚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策出台的相关依据和宅基地建房的基本原则;
(二)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责任,编制要求以及具体的标准,风貌管控的相关要求;
(三)明确宅基地建房的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等;
(四)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五)明确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过程中房屋建设管理的要求及长效管理机制;
(六)明确文件适用范围、建议文件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