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湾沚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5-01
文  号: 湾政办〔2016〕22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5-01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区水务局 > 水利建管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3-8791162
名  称: 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县河道蓝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湾沚区人民政府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芜湖县河道蓝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622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16411日县政府第60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芜湖县河道蓝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县河道蓝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芜湖市地表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塘、沟渠、湿地)及其配套工程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的地域界线。河道蓝线管理范围包括两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堤防、护堤地、岸线、水工程建筑物等管理范围,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四条  河道管理建立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蓝线管理机制,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蓝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河道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河道蓝线管理和对违反河道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河道蓝线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蓝线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蓝线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蓝线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划定河道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性原则。统筹考虑河流水系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畅通、功能协调、景观和谐;保障防洪、排涝安全和优化水资源配置,改善水系生态和人居环境。

(二)强制性原则。对河道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种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实施强制性管制和保护。

(三)动态性原则。河道蓝线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与完善。在相关规划修编或调整时,同步对河道蓝线规划进行修编、调整。

第九条  编制河道蓝线保护规划,按照以下标准划定河道蓝线:

(一)河道蓝线的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划定为万亩以上圩口堤防背水坡坡脚外不小于30米,万亩以下圩口堤防背水坡坡脚外不小于10米。

(二)沟渠蓝线的划定:沟渠规划控制线的划定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不小于10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不小于5米。

(三)湖塘(湿地)蓝线的划定:湖塘(湿地)规划控制线按湖塘大小,设定在湖塘口边缘线外规定位置。其中:对百亩以上湖塘,有堤防的设在背水侧堤脚外520米,无堤防的设在湖塘口线外不小于10米。

第十条  按照河道管理权属,由各镇依据批准的河道蓝线规划,现场设定界桩,登记造册,绘制河道管理蓝线图,确定河道蓝线控制范围,并报规划建设、水务、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划定的河道蓝线,规定河道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二)破坏河网水系,从事与防洪排涝、抗旱、水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

(三)擅自建设与水利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四)从事与蓝线控制规划要求不符的活动。

第十三条  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水利无关的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蓝线规划实施。

第十五条  在河道蓝线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县水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因城乡建设、经济发展以及其它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改变河道蓝线位置、长期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并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它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方案需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需要临时占(使)用河道蓝线管理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的,应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批准的要求实施;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单位或个人临时占(使)用河道蓝线范围内土地的申请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同意临时占(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占用补偿费,并负责占(使)用期满后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县规划建设、发改、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规划、核发证照时,凡涉及到河道蓝线范围内的,应当事先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水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影响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蓝线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县水务、规划建设、交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蓝线管理范围的监督管理。对监管不力或者在已经划定的蓝线管理范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流域性河道、区域性河道的蓝线管理按照上级蓝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