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湾沚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2-25
文  号: 湾政办〔2021〕5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2-2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湾沚区教育局 > 校安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53-8791092
名  称: 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湾沚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湾沚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湾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湾政办〔20215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驻区有关单位:

《湾沚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21日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25      

(此件公开发布)

 

 

湾沚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安全,规范校车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上下学的校车及其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指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根据县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第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坚持“校车专用、学生专座、公司主营”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属地负责、公司管理、财政补贴、部门监管”的模式。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财政、发改、审计、各镇等单位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进行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校车服务提供者或配备校车的学校负责学生乘坐校车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按照政府加大扶持、校车服务提供者节约成本、家庭适当负担的基本要求平衡接送费用,使校车服务提供者在“保障运转、合理利润”的基础上,为学生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接送服务。

第六条  校车运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者;

(二)有完善的安全、服务等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配备与校车运营单位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

(五)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校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接送我区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且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同时必须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标牌的专用校车;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具备条件的随车照管人员;

(四)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

(六)校车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监控设备。

第八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包括承运、接送等方面内容。学校开学后10日内将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校车运行线路应当符合公路和桥梁通车技术标准的要求。接送线路是否符合通车安全条件应当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勘察确认,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在未经勘察的线路上接送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接送过程中发现危桥危险路段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学生上下学接送站点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则,所在镇、村(社区)或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学接送点提供相对宽敞的车辆停靠场地和规范的学生候车设施,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接送起止时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学生睡眠、学校教学计划的执行和校车服务者接送计划的安排等因素,原则上安排在上午6:007:30之间,下午3:305:30之间。对于接送时间较长的路线,学校可以采取错时上课、错时放学等办法加以解决。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学生接送工作台帐,台帐内容包括驾驶人信息、随车照管人员信息、车辆信息、线路状况、接送情况、安全教育及检查情况、接送方案等。

第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督促驾驶人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在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三)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

(四)在车辆运行途中不得有超载、混载、超速、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六)协助照看好学生上下车,车未停稳不得开门上下学生,学生坐稳且系好安全带后车辆方可起步,途中不得无故急刹车或突然加速行驶;

(七)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乘坐,副驾驶位置不得乘坐学生;

(八)校车在接送学生途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首先救助学生,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保护好现场,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十)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视频监控、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齐全有效;

(十一)不得利用校车从事与学生接送无关的活动或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

(十二)服从校车服务提供者工作安排,不得随意变更审核过的线路及站点;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督促随车照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家长或学校联系;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坐校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坐校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十五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的接送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投诉案件,以不断提高校车安全运行水平,改善学生乘坐校车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由区教育、公安、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应急、住建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运营情况开展督查,确保全区校车安全运营: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提出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建立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台帐,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会同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及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回复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负责在学校所在地国道、省道的出入口设置强制斑马线及警示标牌;在学校所在地国道、省道的出入口前道路两侧设置减速标志。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配合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及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回复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按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负责对使用营运车辆参与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运输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其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审核,负责对使用营运车辆参与校车服务的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逐步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负责农村公路县道的维护保养、隐患整改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与更新;指导各镇负责镇、村道公路维护保养、隐患整改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与更新;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有关专项资金的筹措和落实,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加强对政府投资校车车辆采购、维修等环节的监管;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学生上下学接送服务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车服务企业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

(八)各镇人民政府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责,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勘察辖区内学生接送线路,确定车辆行驶线路,检查整修道路,设置停靠站点;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运营情况开展定期督查;负责村民(社区居民)的安全教育及需要村民(社区居民)协助和配合的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落实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家庭与社会合理分担费用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家庭缴费分担、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对校车服务提供者予以支持。补助的具体细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园专用校车,并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湾沚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1129日印发的《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3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