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湾沚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6-28
文  号: 芜政办〔2020〕12号 性: 失效
发布日期: 2020-07-08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县民政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8811491
名  称: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芜湖县人民政府

 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县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芜政办〔202012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芜湖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着力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等1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省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墓地及骨灰存放等设施。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提倡和鼓励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湖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选址建设。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报民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护责任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以镇为单位兴建,单处建设占地面积不超过50亩。同一镇域内相距较远、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村,在符合相关规划、墓地选址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可视情建设2-3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多点建设的每处规划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亩。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大于0.8平方米,一律采用平卧式安放墓碑,墓穴周边不建围栏,墓区以树木相隔,墓穴以花草相连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寄存室的净高不低于3.3米,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综合考虑祭扫人员密度、楼层承重等因素,原则上为单体建筑一层,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超过0.25平方米,做到有统一编号、有格位门锁、有供群众安插鲜花的祭祀台装置。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每亩建造穴位容量原则上不少于300穴,并按照不低于总面积的5%规划节地生态安葬区,主要用于树葬、花草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农村公益性墓区必须进行植树植草,整个墓地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5%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进出道路应通畅,便于群众安全祭祀,公共场所应设置标志标牌,配置停车场,管理用房、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  每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应配备墓区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墓区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墓区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墓地的安全管理和维护,重点做好墓区的卫生保洁、安全防火和安葬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祭祀用品,提倡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扫。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管理维护,有关制度由各镇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安葬服务区域由所属镇人民政府划定,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实行墓地实名登记,村民委员会根据火化证明出具安葬证明,公墓管理单位凭村级安葬证明按顺序号安排入葬,安葬时应填写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登记表,并签订安葬协议和发放墓穴证。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突出公益性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墓穴材料等成本费,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承包经营性服务。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收费价格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设财务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墓穴销售做到台帐清楚、记账规范。所收取的全部费用主要用于公墓的管理、日常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镇政府应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墓穴销售管理档案,骨灰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

(一)火化证明的复印件;

(二)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签名的骨灰安葬业务表;

(三)骨灰安葬合同;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条  公墓管理服务单位应对一个年度内的殡葬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号对档案进行永久保存。在安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经县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按完成建设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助5万元;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完成建设每座补助10万元;对各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率达100%的,每亩增补5万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对新安葬的每座墓穴给予300元补助;对迁至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每座墓穴给予500元补助;对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安葬的每座给予1000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补助资金按年度由民政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结算。

第二十三条  对特殊困难群体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具体政策由各镇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具体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运营;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